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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王某謊稱認識海關人員,可以低價買到大批走私貨物為名,先後數次騙取不同被害人共計75.8萬元。近日,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詐騙罪。
今年50多歲的王某只有小學文化,退休前在一家農機具修造廠上班,現在在家裡無業。王某的兒子小偉(另案處理)原先和別人合伙開了一家電腦公司,後來原法定代表人退出了公司。小偉就讓其父親王某謊稱是這家電腦公司的老總,並對外隱瞞了二人是父子關系。
2006年9月,王某虛構和海關人員有關系,有同學在負責走私物品處理,有路數能幫忙,可以低價買到大批走私黃銅釘等貨物,欺騙被害人史某兩次向王某支付定金共人民幣10萬元。
2006年10月,王某隱瞞了該電腦公司既無實物,也無資產,並無實際履行能力的事實,以虛假的成交確認書及出貨證明,欺騙被害人史某與其正式簽訂了黃銅管等物品買賣協議書,史某再次向其支付定金人民幣12.2萬元。
王某又編造能夠購買海關扣押車輛的事實,進一步騙取被害人史某支付了『賣車定金』12萬元。之後,2006年11月和12月,王某以疏通關系費用為由,虛假承諾出貨,先後騙取被害人史某5萬元和4萬元。
之後,父子二人故技重施,謊稱認識海關人員,可通過關系讓賀某買到海關處理手機這一虛假事實,先後三次以給海關人員『好處費』的名義,從被害人賀某處騙得錢款27.6萬元。2007年1月,王某又從另外一個被害人邱某處騙得5萬元。
經過審理,北侖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王某與被害人之間的協議雖部分是以公司的名義簽訂,但該公司並無資金運營,只是作為其進行詐騙活動的一種掩蓋,且王某的違法所得亦未歸公司所有,因此王某的詐騙行為應認定為其個人行為。據此,北侖法院最終判處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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