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拍賣公司保管不慎,將顧客委托拍賣的拍品摔碎。日前,天津市東麗區法院一審判決拍賣公司按合同標價賠償顧客損失5.5萬元。
市民朱女士訴稱,其於2007年7月10日與本市德信拍賣公司簽訂了拍賣委托合同,約定將其所有的青花五彩花觚進行拍賣,底價為5.5萬元,同時還約定其最低有按5.5萬元收取拍賣款的權利。合同簽訂後,朱女士向拍賣公司交付了青花五彩花觚。後拍賣公司保管不善將花觚摔碎,朱女士故上訴要求賠償5.5萬元。
被告德信拍賣公司辯稱,對原告陳述的事實認可,承認將原告在被告處進行拍賣的青花五彩花觚損壞,同意賠償但對賠償的價格存在意見,認為應經過鑒定部門對該物品的價格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的價格進行賠償,並當庭向本院遞交了書面鑒定申請。
本市東麗區法院查明,2007年7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拍賣委托合同,合同中約定,原告將青花五彩花觚交給被告在拍賣會上予以拍賣,拍品底價為5.5萬元。原告將青花五彩花觚交給被告後,由於被告保管不善,將青花五彩花觚損壞。
庭審後,根據被告的申請,法院首先委托天津市文物鑒定委員會對該物品進行鑒定,證實青花五彩花觚的年代系晚清仿康熙,未對該物品的價格作出結論。爾後,被告又提出要求物價部門對該物品的價格進行評估,物價認證中心認為:『鑒定標的物因有殘損,市場無交易,故無法鑒定其市場價值。』
東麗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對拍品進行拍賣的過程中,對原告交給被告拍賣的青花五彩花觚負有保管的義務。現由於被告保管不善,將該物品損壞,被告應當予以賠償,關於賠償的價格,因現在青花五彩花觚已經被損壞,同時委托的部門未能對青花五彩花觚的價格進行評估,故此,應參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價格進行賠償,綜上,判決被告天津市德信拍賣公司賠償原告朱女士5.5萬元,已損壞的青花五彩花觚歸被告所有。(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