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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各界關注的三水建設局安全監督管理站站長何銳枝一案最近有了結果,三水區法院認定何銳枝貪污受賄829695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以沒收財產80萬元。
耐人尋味的是,何銳枝在去年3月被檢察機關帶走調查後,其家屬先後退贓款230萬元,但檢察機關實際查實的卻只有82萬餘元。記者了解到,去年10月21日的庭審過程中,何銳枝請求檢察機關退還其家人14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身為三水區建設局公務員的何銳枝,被委派到南港碼頭沙石中轉場擔任經理,從1999年至2009年3月案發期間,何銳枝先後侵吞單位資金並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829695人。
2009年3月19日,三水區檢察院接到舉報後,在一工地將何銳枝帶走進行調查,有關知情人透露,何銳枝的事發,據悉是遭到他人的舉報。
何銳枝被查出後,隨後交代了大量犯罪事實,法院認定應當從輕處罰,但不屬自首。近日,三水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被告人何銳枝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合並刑期有期徒刑2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0萬元。
隨案移送的被告人何銳枝的退贓款人民幣833255元,其中人民幣82969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餘款人民幣3560元,折抵沒收的財產。
何銳枝交代更多犯罪事實前
何妻已向檢察機關退贓230萬元
2009年3月19日,三水區檢察機關對何銳枝采取強制措施後,並在其家中搜出大量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有知情人士透露,在何銳枝交代更多犯罪事實之前,何妻馮某已經向檢察機關退還贓款230萬元,而檢察機關最終認定何銳枝貪污受賄82.9萬多元。
同年10月21日開庭期間,何銳枝除了對貪污受賄的事實進行辯解外,還請求檢察機關退還其家人140萬元。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除了追繳何銳枝貪污受賄的82.9萬元外,法院對何處以罰金80萬元,其他剩餘款項已經按法律程序退還給了何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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