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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購買汽車要求試駕,途中撞上大樹造成車損,汽車銷售公司將市民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北辰區法院審理後認定,市民駕駛行為違法性與損害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且存在主觀過錯,一審判決市民賠償80%的車輛修理費計2.5萬餘元。
購車試駕發生事故
2008年6月,市民徐某到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車,其間試駕一輛奔馳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車撞向路邊大樹,造成車輛受損。當時徐某曾報警,後應汽車公司要求撤警,公司將試駕車開回,故公安機關未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亦未對該事故成因及車損情況作出鑒定。後經保險公司評估,車損維修費3萬餘元。汽車公司自費維修該車,多次找到徐某協商未果,後訴至法院索賠車輛維修費3萬元和車輛事故折舊費5000元。
拒絕鑒定要求撤警
庭審中,原告汽車公司提供證人(系公司工作人員)出庭作證,稱被告徐某駕車在居民小區內的機動車道以每小時60至70公裡的速度行駛,並突然急性掉頭且未采取制動措施減速,致使該車衝向便道撞向路邊樹木,造成該車左前部嚴重受損。對此被告否認,並稱事故僅致車表面劃傷。
被告還辯稱,其試乘試駕中沒有違法行為,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事發時被告履行報警義務,公安機關及時出警,但原告拒絕公安機關的鑒定,並要求撤警,還自行將試駕車開回,造成該事故成因及責任無法確定,因此損害後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訴請維修費是第三人(即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數額,原告與第三人間的保險合同,對被告不具有效力,至於車輛折舊費更無依據。原告應向第三人主張保險賠付,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請。
試駕車者構成侵權
北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客觀實際,如被告正常駕駛采取恰當措施,則試駕車不可能撞向路邊大樹,故認定被告駕駛行為未能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具有違法性。原告提供照片及定損單,被告不予認可,損失情況無法定部門鑒定結論,法院依據實際情況酌情考慮。雙方對被告駕車撞樹造成車損一事均無異議,故法院認定被告的駕駛行為與事故及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直接因果關系。雖然原告提供證人證言可能具有偏向性,不宜直接作為主要證據,但結合被告違法駕駛行為、故意或過失導致事故發生,可證明被告存在主觀過錯。綜上,被告構成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本案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原告與第三人系保險合同關系,基於兩種法律關系,原告享有兩種請求權,可以選擇向被告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而不向第三人主張保險賠付,這是原告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行為,應受法律保護。被告辯稱應由第三人賠償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訴請折舊費不予支持。
法院經多次調解無果,一審判決被告徐某賠償原告汽車公司80%的車輛修理費計2.5萬餘元。(記者馮琳通訊員於翔劉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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