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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車後撞圍牆又撞人致死亡,肇事司機夫婦被死者子女告上法庭。庭上,作為第三被告的保險公司辯稱《保險條例》規定駕駛人因醉酒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不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拒絕賠償。日前,經河東區法院審理,認為條例規定系『財產損失』,但並未免除對『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判決保險公司『照賠不誤』,與司機夫婦一同承擔責任。
2009年4月中旬一日下午,市民李某駕駛小客車進入小區時撞上通道入口圍牆,後繼續行駛撞上騎自行車的張老漢。張老漢經醫院搶救無效當日即死亡。後經檢驗,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195.45mg/100ml,屬醉酒狀態。交管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老漢不負事故責任。
張老漢喪偶多年,其兩名子女將李某、李某妻子及事故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訴求3被告賠償喪葬、死亡賠償、交通、誤工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32.2萬餘元。原告方認為,李某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亡,肇事車輛實際車主又為李某妻子,故其夫妻2人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事故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保險公司,也應在責任限額內賠款。
庭審中,李某夫婦對事故經過無異,認為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後,其餘由夫婦2人承擔。但保險公司卻表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駕駛人醉酒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河東區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責任限額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法院認為,被告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應向2原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抗辯李某系醉酒後駕車發生事故,己方應免責。法院對此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系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並未免除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同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僅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免除保險公司賠償責任,而並未規定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免責。況且,設立機動車交強險目的就是為讓事故受害人及時得到基本賠償,現保險公司僅以被保險人醉酒駕駛就不承擔死亡傷殘賠償責任,有悖於設立交強險宗旨。經綜合認定,原告喪葬、死亡賠償等合理損失為30.4萬元。日前,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其中死亡賠償金110000元;其餘部分由肇事司機李某承擔,李某妻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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