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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來自不同中學、職專的十六七歲的女孩子結成了一個團伙,她們事先預謀分工,通過借手機再問路轉移同學注意力從而騙取同學手機,而且她們還給這一行為起了個名字叫『下手機』。由於多數受害者事後沒有報案,使她們屢屢得逞。最後一次『下手機』時她們被同學識破騙局,最終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罰金。
16歲的女孩曉晨是本市某職專的學生,也是這一小團伙的領頭人,她父母離異與母親共同生活。在這些女孩中曉晨的年齡並不是最大的,卻是最有主意、最聰明的。她說,『下手機』在同學中挺普遍的,你下我的手機,我再下別人的。
曉晨團伙的女孩們來自幾個不同的學校,她們通過同學、朋友、鄰居等方式相識,互相提供各自學校同學的情況,結伙進行搶劫。
2009年年底,小餘告訴大家,同學張某某剛買了一部新手機,可以『下』她的,於是幾個人互相通知,經預謀後在本市和平區保定道附近,由曉晨和小餘攔住被害人張某某,謊稱自己的手機沒電,借打電話為由,騙取張某某的手機。張某某將新手機借給曉晨後,被告人陳麗、王真上前假裝問路,欲掩護曉晨及小餘逃跑。這時她們的詭計被張某某識破,拿回了自己的手機,幾名被告人離開現場。這時張某某罵她們是騙子,陳麗、王真遂返回現場對張某某實施毆打,並將手機搶走交給曉晨。幾人逃跑時,陳麗被當場抓獲。經鑒定張某某構成輕微傷。
本案案發前幾天,她們還騙了同學李某的手機。當時她們鎖定了被害人後,在本市河西區紫金南裡附近,曉晨找李某借手機,而小艷及陳麗的男友李強陪其聊天,拖延時間掩護曉晨逃跑。曉晨搭乘小齊事先准備好的摩托車,來到本市南開區王頂堤附近將手機變賣,贓款俵分後揮霍。而事後李某並沒有認為被騙了,當其回到家父母問起手機時,她還以同學和她鬧著玩,說被同學借走了,明天會還的。
庭審中被害人張某某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曉晨、陳麗、王真賠償其經濟損失,經調解她們共賠償張某某經濟損失6000元,張某某撤訴並建議法院對幾名被告人從輕處罰。曉晨、小艷、李強退繳贓款3000餘元,依法返還被害人李某。
由於幾名被告人均為未成年人,而且大多是單親家庭,法院分別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日前法院認定曉晨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陳麗、王真犯搶劫罪,李強、小艷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或判處罰金等刑罰。(記者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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