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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青年在家用電器專賣店購買灶具後,灶具代理商派人去安裝。由於安裝人員未將灶具軟管與天然氣管道連接,亦未將該情況告訴女青年,造成一次意外事故——女青年當天打開灶具閥門准備做晚飯時,天然氣泄漏發生爆炸,她腰部以下被嚴重燒傷。近日,本市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令電器公司賠償2.5萬餘元,代理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8年5月,女青年汪燕(化名)在一家電器公司分店的灶具專櫃購買了廣東一家公司生產的灶具及抽油煙機各一臺。同年6月14日,灶具代理商某商貿公司派工作人員將汪燕購買的灶具及抽油煙機送往其住所。將抽油煙機安裝完畢後,工作人員將灶具放置於汪燕指定的位置,但未將灶具軟管與天然氣管道連接。當日19時許,汪燕打開天然氣閥門,欲點燃灶具。這時讓她想不到的事發生了,天然氣泄漏遇明火發生爆炸。
汪燕的腰部以下被嚴重燒傷,經診斷為深二度(45%)燒傷。本案開庭時,汪燕請求法庭判令電器公司支付其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8萬餘元。
對於汪燕的起訴,電器公司辯稱,汪燕並非因產品質量問題受傷。店內員工曾主動告知汪燕,公司不負責灶具安裝,安裝由灶具天津的代理商某商貿公司負責,同時賣場內也有公示。而商貿公司則表示,之所以不連接管道,是按規定執行的,所以他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電器公司未盡到提示及防范義務,致使汪燕在使用灶具時疏忽大意,發生了意外事故,並造成汪燕燒傷的事實,故電器公司負有賠償責任。
被告商貿公司作為商品的總代理,在實施安裝過程中,其工作人員未盡到提示及防范義務,未將灶具軟管與天然氣管道連接,這是造成汪燕燒傷的直接原因,因此商貿公司也負有賠償責任。而汪燕在使用灶具過程中,未盡注意義務,並存在過錯,故她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本案原、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應按主次責任進行劃分,二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據了解,汪燕承擔的是『一成責任』。(記者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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