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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莊案今日宣判,李莊在宣判筆錄上簽字捺印。
8日上午9時30分,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對廣受關注的律師李莊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判處李莊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莊系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2009年11月20日,龔剛模等3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月22日、25日,龔剛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龔雲飛先後與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協議,該所指派李莊及馬曉軍擔任龔剛模的一審辯護人。龔剛模親屬先後支付了律師諮詢、刑事辯護、民事代理、法律顧問費150萬元。
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莊在江北區看守所會見龔剛模時,教唆其在法庭審理時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以推翻龔剛模以前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並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12月3日,李莊在某酒店內指使重慶克雷特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家友賄買警察,為其編造龔剛模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作偽證。
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莊引誘程琪作龔剛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詐的虛假證言,並要求程琪出庭作證。11月24日,在重慶市高新區南方花園某茶樓,李莊指使龔剛華安排保利公司員工作偽證,否認龔剛模系保利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和控制者。龔剛華即安排保利公司員工汪某、陳某、李某按照李莊的說法作虛假證言。12月1日,李莊就龔剛模案向重慶一中院提交了通知證人龔雲飛、龔剛華、程琪等出庭作證的申請書。
12月10日,公安機關因辦理另一涉黑案提訊龔剛模時,龔剛模揭發了李莊教唆其編造被刑訊逼供的行為。同月12日,李莊被公安機關捉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相關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乾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因此法庭認為,李莊在擔任龔剛模辯護人期間的上述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已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莊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據此,法院依照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後,被告人李莊當庭大喊:『我未在宣判3日前收到開庭傳票,法庭宣判非法。』
宣判後,審判長對此回應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82條的規定,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因此,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在宣判3日前向被告人送達開庭傳票,而法院已於2010年1月5日向被告人李莊送達了開庭傳票並通知了公訴人、辯護人,公告了宣判時間和地點。『今日的開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
至於李莊稱法院向其送達的傳票上注明的是『開庭』,法院認為,宣判依然是庭審活動的一部分,傳票表述並無不當。
宣判後,李莊的辯護律師高子程明確表示,稱一定上訴。
高子程還表示,將繼續申請李莊案的多名證人在今後出庭作證,包括目前正在受審的涉黑嫌犯龔剛模、李莊的助手馬曉軍律師等人,這些證人在2009年12月30日李莊案的庭審中均未出庭作證。
又訊:今天,龔剛模等3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庭審進入第4天,今天的庭審內容是,對是否容留他人吸毒等進行質證。
幾天來,龔剛模是否被刑訊逼供、是否保利夜總會的實際投資人以及是否給予樊奇杭『保利夜總會』40%的股份成為焦點問題,這些內容也與『李莊案』密切相關。
在1月5日的法庭調查中,公訴人訊問龔剛模對警方的交待是否如實,龔回答:『如實。』當公訴人訊問『檢察院的兩次提訊陳述是否屬實』時,龔也大聲回答:『是。』庭審至今,龔沒有提及自己遭受過刑訊逼供。
而同案的『二號人物』、同樣被指為『黑老大』的樊奇杭等人則當庭聲稱自己被刑訊逼供,『受到非人待遇』。
保利夜總會的工商注冊信息顯示,股東中並沒有龔剛模,而在這幾天的庭審中,龔剛模對自己是保利夜總會的實際出資人這一點,供認不諱。但他表示自己在2009年3月『不想搞了』,想脫離該夜總會,原因是『要接觸太復雜的人員、沒錢賺,客人之間發生了命案。』
龔剛模當庭說,自己退出後,其股份轉讓給另一位股東唐某,該股東將40%股份給了樊奇杭。他認為,樊奇杭得到『保利夜總會』40%的股份時,自己已不是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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