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繼續幫助受到金融危機影響的企業穩定崗位,保持積極就業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記者從市人社部門了解到,日前,人社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明確將原定於2009年底到期的有關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政策,執行期限延長到2010年底。
這些組合性政策主要包括:第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即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階段性緩繳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第二,『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即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第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即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向困難企業支付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第四,『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即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這四項政策的執行期均延長到2010年底。
通知中還明確,對於2010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一次性延長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同樣延長到2010年底。
為體現政策的針對性,通知要求扶持政策重點向困難中小企業傾斜。即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受理中小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在職培訓補貼的申請,優先批准條件合格者。在2009年內符合享受政策條件但未享受優惠政策的困難企業,應當納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圍;已經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可根據需要經審批後再延長享受期。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