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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紹興火車站派出所攔住乘客檢查火車票時,還打開乘客的手機翻看,成功找到一個日本AV視頻,要對其拘留5天,罰款500元,那名乘客苦苦哀求,最後被罰200元後離開。媒體報道後,該派出所承認錯誤,責令當事民警停職檢查,教導員飛赴重慶道歉(1月9日《南方都市報》)。
不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警察就打開乘客手機並翻看存儲內容的行為顯然是極其錯誤的。否則,該派出所也不會派教導員飛赴重慶道歉。
紹興沒有飛赴重慶的航班,『飛赴重慶道歉』必須經由杭州起飛。從紹興到杭州的汽油費、汽車折舊費等暫時先忽略不計,我們只計算杭州到重慶往返的支出。
杭州飛往重慶的機票現在全價1360元,銷售時通常有折扣。一般情況下,650元也可以拿到。我們就以一般情況下的650元來計算,機票650元加上機場建設費50元和燃油附加費40元,也就是說飛抵重慶的單程費用為740元。那麼往返的機票價格就會是,740元乘以2等於1480元。
除非這位當事乘客就在重慶機場等候教導員來道歉,否則這時『飛赴重慶道歉』的成本還得增加。從機場到該當事乘客的工作單位或住宅,一定還得有交通運輸產生的費用。如果一時半會兒找不到當事乘客,教導員還需要在重慶找個賓館住下。到達重慶後期的成本,如交通運輸、賓館住宿、就餐等,實際支出的人民幣也會是一筆不小的數字。
為什麼要如此詳盡計算教導員此次行程的成本?這是因為教導員此次行程與公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公眾就是關心:『飛赴重慶道歉』這種方式有沒有必要?而『飛赴重慶道歉』產生的費用到底該誰埋單?直白一點,就是:教導員『飛赴重慶道歉』的機票錢是誰出的?
『飛赴重慶道歉』就能體現誠意嗎?在體現誠意的同時還要不要考慮公眾的感受?比如,教導員的此次重慶之行,人們就很容易理解為『下屬犯了錯誤,領導借機公款旅游』。在信息技術相當發達的今天,在網上發一封公開信或者給當事乘客個人發一封電子郵件,或許效果也不會遜於『飛赴重慶道歉』。
此次紹興警察翻看重慶乘客手機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已經不再是當事警察和當事乘客兩個人的私事。事實上,這起事件已經發展為公開的而被公眾密切關注的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角逐。
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失衡,公民權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護。所以,法治建設的宗旨便是改變這種不平衡、不對等狀態。而要使兩者保持平衡、對等,除在實踐上必須做到立法明示、憲法審查、司法校正等對公權力進行約束和限制外,最根本的就是堅持『對於公權力,法不授權不得行,法有授權必須為;對於私權利,法無禁止皆可為,法無禁止不得罰』這一原則,並將之滲透到我們的立法、守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等各個環節中去。
回到本報道的『飛赴重慶道歉』上來。公權力對私權利侵害後認識到錯誤並及時修正錯誤,無疑是值得贊賞的。但新的問題是,這種修正錯誤的方式是不是可行?很顯然,這種修正錯誤的成本不該由公眾來埋單。也就是說,教導員此次重慶之行的所有費用不該拿到單位報銷。(文/魯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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