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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蘇女士在某俱樂部進行面部金絲美容手術後,纔知道該俱樂部並無相關資質,於是將美容院告上法庭。日前,該案在天津市二中院終審完畢,法院判定俱樂部老板返還蘇女士美容費30000元及『不當得利』50000元。
2005年,消費者蘇女士在本市美麗心整容俱樂部做了面部金絲美容手術,給付被告『美麗心』老板方蘭香美容費現金30000元,並向方蘭香丈夫李某銀行戶頭匯入50000元。蘇女士術後得知『美麗心』俱樂部無相關資質進行該項手術,於2007年4月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雙倍返還美容費160000元並給付精神損失費50000元。
原審津南區人民法院認定,原告做手術時支付被告美容費80000元,故於2008年1月24日一審判決被告方蘭香支付原告160000元並給付精神損失費10000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方蘭香不服,於2008年7月29日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抗訴。原審津南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定原、被告之間形成的金絲美容合同無效,原告實施金絲美容手術向被告方蘭香交納30000元,原告匯給被告的50000元與美容手術無關,撤銷了一審判決,只判令被告方蘭香返還原告美容費30000元。
原告對再審判決不服,基於被告存在不當得利行為又一次起訴,要求二被告立即返還原告50000元。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供銀行匯款手續3張,證明原告於2005年5月8日匯款50000元給被告丈夫李某。被告辯稱,50000元是原告償還的借款,但就該事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實。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即為不當得利。2005年5月8日,原告匯款50000元給被告,該匯款時間與原告給付其他30000元美容款的時間相近,原告完全有理由誤認為該50000元是美容款。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被告取得50000元沒有合法依據,屬不當得利,應該返還。最終判決被告方蘭香及丈夫李某返還原告50000元。(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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