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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名義為同事買賣股票,轉眼賠了2萬元。由於不能證明股票是為同事購買,於小姐被天津市河東區法院判決返還寧女士34800元。
市民於小姐和寧女士曾是同事關系,2008年初,寧女士多次將錢款共34800元交予於小姐,口頭委托於小姐為其炒股,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日前,因買股票和歸還欠款問題,雙方發生爭議,寧女士上法院起訴。法庭上寧女士稱,於小姐沒有為其購買過股票,故請求其返還錢款。於小姐認可寧女士給付其34800元,但稱其以自己名義為寧女士買賣股票的事情已經通知寧女士,現其名下的股票有部分是為寧女士所買,故只同意按照股票的現值14800元返還原告。
本市河東區法院認為,於小姐接受寧女士的委托為其代理買賣股票,雙方均予以認可,2人之間的委托關系成立。於小姐作為受托人為寧女士買賣股票,卻以自己名義,其不能提供證據證實為寧女士購買了什麼股票,購買多少股票。在寧女士不認可的情況下,既然不能確認於小姐已為寧女士購買股票,於小姐就應將收取寧女士的錢返還。綜上,判處被告於小姐返還原告寧女士現金34800元。(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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