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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論』向來為人詬病,然而如果分辨『出身』是為了避嫌,這其中是深意便值得玩味了。
重慶市法院日前規定,法院領導的配偶或子女不能再從事律師職業。如果配偶子女繼續當律師,則領導本人要辭職避嫌。市高院院長錢鋒表示,確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辦法就是物理隔離,關鍵在於規范法官和律師關系。即只能實行單方退出,否則腰板永遠硬不了。(1月13日《重慶晚報》)
聽著這位高院院長的描述,頗有些壯士扼腕的魄力,不管這一規定效果如何,至少這種對於司法公正性的危機感是值得贊嘆的。但是,或許規定法院領導子女不能從事律師職業確實是一個最笨的辦法,卻不見得是一個最好的辦法。
因為如果司法的操作存在問題,自由裁判量過大,使法官具有因個人因素而左右案件審判的可能性,這個嫌是避不過來的。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律師跟法官的交情成為訴訟案件的重要砝碼,早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兒了。或者說從一定程度上講,更多時候律師靠交情打案子也是出於不得已,因為法官,尤其是法官的領導職位對於一個案件的影響早已超乎了法律規定的范疇。
諸如『我爸爸是某某法院的領導,我給你打官司肯定能贏。』不過是在這種現實下最露骨的一種寫照。更多的時候律師們若稍有職業操守,至少該不屑於把話說得這麼露骨,但不露骨也並不證明律師跟法官沒交情。
必定,血緣是容易斷定的,也具有避嫌的可操作性。但是,如果律師們說『某某法院的領導是我鐵哥們』法院又該如何避嫌呢?如果司法承受著過多的行政乾擾和法官的審判自由度的影響,僅僅靠『最笨』的辦法顯然是沒法解決問題的,難道最終只有那些與法官老死不相往來的人纔有資格當律師嗎?
我想這既不能怪法官也不能怪律師,這一規定中『領導』的子女纔不許當律師,由此不難看出行政權力仍在影響著司法審判。如果默認了行政權力可以影響司法,又讓法官和律師如何獨善其身呢?
對於一個法官來說,生在中國不知是一種幸運還是一種不幸。我們知道,在美國建國初的三權分立的操作中,司法的權力是最小的一支,直到馬歇爾大法官扭轉乾坤使司法分支具有了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的權力,司法纔做到與其他分支並行。盡管英美法系是判例法,但是法官的自主性仍然很小。而在我國,憲法中強調要獨立審判,但是在審判領域可操作的空間卻很大,這或許是法官的一種幸運,但是行政權力的乾擾又讓法官們意識到權力的魔力,這也是一種不幸。
其實,在大陸法系的操作中,法官手中擁有足以用來尋租的權力本身就是極不正常的現象。由此我們不難看到,只有排除了外在和內在對司法審判的乾擾纔有可能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而這樣的規定作為配套性的程序保障,嚴格執行就好。若是指望此規定成為保障審判獨立、公正的排頭兵是難堪大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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