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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的張先生買房時辦理貸款,卻被金融部門告知其8年前曾貸款買過房,並因逾期還款被列入『黑名單』,故不能再辦手續。張先生了解得知,原來8年前他被人冒名辦下貸款,於是一怒之下將受理該貸款業務的工商銀行西青支行告上法庭。日前,西青法院一審認定銀行侵權,判決其刪除張先生不良記錄。
近日,家住本市紅橋區的張先生准備買房,辦理貸款時卻被金融部門告知其存有不良信用記錄,不能辦理貸款手續。他經過查詢發現,『自己』曾在8年前購買了一套坐落於本市北辰區的別墅,並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貸款45萬。金融部門表示,雖然該筆貸款已還清,但此前存在逾期未還情況,使其產生不良記錄。
張先生自己並沒買過別墅,經過調查發現,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用自己的身份證件與銀行辦理了住房貸款。之後,張先生將工商銀行西青支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刪除自己的個人信用不良記錄,並承擔訴訟費用。
張先生稱,這筆45萬貸款關系的形成是房地產公司借用其身份證辦理的,據他回憶,當初該公司借用身份證件時,並沒言明用於『買房貸款』目的,在辦理手續過程中,自己沒有參與,此後也沒實際使用貸款。現因逾期還款導致原告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名譽已受到影響。
庭審中,工商銀行西青支行辯稱,其是按照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辦理,貸款整個過程銀行不存在過錯,如果法院認定原告對此貸款不知情,銀行方願協助原告刪除不良記錄。
西青法院經審理認定,張先生對此貸款並不知情。法院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簽訂貸款合同應本人持有效證件到場,現由於被告未盡審查義務使原告進入銀行系統『黑名單』,致使貸款等相關利益不能實現,其行為已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綜上,西青法院於日前一審判決,工商銀行西青支行刪除張先生在銀行系統中的不良信用記錄,訴訟費由該銀行承擔。(記者解金釗通訊員管收年劉永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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