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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開化模具廠,由胡林寶創辦,一度以生產模具為主業。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電子信息產業的迅猛發展,電子產業鏈中對『游星輪』等產品的技術要求和需求量不斷增加。
胡林寶自1992年起便開始研發游星輪的工藝,並於2000年取得成功。該廠所生產的游星輪不僅成本低,而且性能也可與進口產品相媲美。其產品在市場上佔有了很大的份額,並產生了很好的經濟效益。
2002年3月,周某進入該廠工作,從事原材料采購、市場營銷等業務,並逐漸全面掌握了客戶資料等經營信息。
2007年,周某卻提出了離職的要求。為了防范周某將所掌握的信息泄露,開化縣模具廠與其簽訂了一份《補助合約》,規定由胡林寶支付補助金,周則在離廠之後,不得生產經營同類產品。
然而在2007年4月,周離開模具廠時卻帶走了該廠載有客戶名單的相關資料原件和手提電腦一臺。5月,周某便進入當地新成立的一家企業浙江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科技公司)工作,並在該公司從事『游星輪』的營銷。、
僅隔一個月後,科技公司便正式生產,並通過周某將產品銷往開化縣模具廠的多家老客戶處。
為了捍衛自己的權利,胡林寶在律師的建議下,首先向當地工商機關舉報。經過縝密調查之後,工商機關認定,當事人周某及科技公司侵犯了模具廠的商業秘密,並給模具廠造成了損失。2008年6月,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該局責令兩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了相應的罰款。
有關於商業秘密侵犯案件,當事人除了尋求行政制裁外,還可以提起民事索賠。為了能夠在訴訟中勝出,2009年初,開化縣模具廠通過上海朱妙春律師事務所,委托上海市科技諮詢服務中心進行鑒定,內容為:模具廠用於硅片材料的研磨載體——游星輪系列產品的生產工藝及設備是否含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等問題。
經過對模具廠的生產現場進行勘查並進行技術聽證,委托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就有關技術內容是否被文獻公開進行檢索,召開技術鑒定會等程序之後,2009年5月,上海市科技諮詢服務中心作出《技術鑒定報告書》。
該報告書指出,開化縣模具廠的游星輪系列產品的生產工藝是該廠自主研發的專有技術,其技術內容並未被文獻公開,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
鑒定結論一出,在律師的協助下,模具廠立即啟動了對技術價值的評估,並最終確定僅技術工藝一項的市場價值就達145萬元。
與此同時,開化縣模具廠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周某等人及科技公司。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技術秘密及經營秘密,並賠償損失。
此案在審理過程中,經衢州中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協議:
1.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開化縣模具廠的生產工藝、技術、專用模具和熱處理方法生產游星輪及類似產品,不得利用模具廠的客戶信息銷售游星輪及類似產品;
2.科技公司於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模具廠賠償金25萬元;
3.解除模具廠與被告周某簽訂的《補助合約》,周某於2010年1月31日前返還15萬元。
針對這一案件的辦理,上海朱妙春律師事務所朱妙春、王小兵律師建議,企業應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並選擇恰當的保密措施保護商業秘密。兩位律師還建議,企業在與員工簽訂用工協議或與客戶簽訂交易合同時,應設置『保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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