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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矚目的『解百納』商標撤銷案及其所引發的一系列法律糾紛有了初步結果。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將該案發回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審。這意味著『解百納』可能不再是張裕公司專有,而變成所有符合條件的紅葡萄酒的通用名稱,成為社會公共資源。這場由天津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最早提起申請——撤銷張裕公司『解百納』商標、歷時多年的官司暫告一段落。目前,被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第三人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均有上訴的權利。
本起案件的代理人之一、天津市天金商標事務所所長米阿前告訴記者,2002年,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得知張裕公司將『解百納』商標注冊後,立即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交申請,要求撤銷『解百納』商標,理由是『解百納』作為法文的音譯,原意為『赤霞珠、蛇龍珠、品麗珠』三珠合一,系葡萄品種名稱,作為葡萄酒原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中糧集團有限公司(長城葡萄酒)等企業也陸續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交撤銷張裕公司『解百納』商標的申請。後來,國家商標局依照相關規定撤銷了『解百納』商標注冊。張裕公司對此不服,遂提交復審申請,理由是『解百納』一詞系張裕公司獨創,並最早使用。而且『解百納』於1937年已作為商標注冊。王朝、中糧公司認為,對『解百納』一詞為張裕公司獨創這一點並無異議,但張裕公司從一開始就沒有把『解百納』當作商標使用,而始終是以原料名稱及商品名稱使用,『解百納』早已作為通用名稱進入到公共領域。而且即使是1937年注冊的商標,也是『星盾』商標,而非『解百納』。
在歷時六年的審理之後,國家商評委終於在2008年作出裁定,維持了張裕公司的注冊,理由是『解百納』為張裕公司獨創是一個事實,其曾經注冊為商標,因此雖有不當使用,仍應當保護。王朝、中糧公司(長城葡萄酒)對此不服,於2008年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訴至北京市一中院。經過近兩年審理,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決,鑒於原告在本案中提供了大量『解百納』演化為商品通用名稱的證據,考慮到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及公共利益,因此,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重新作出裁定。(記者郭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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