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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躲避一醉酒騎電動車者,一男子駕駛汽車駛入逆行道後,將正常行駛的另外一輛汽車撞損,引發了一場『三角事故』。最終,法庭一審判決危機中駕駛失當的『躲避者』負主要責任,醉酒騎電動車者負次要責任。
原告焦麟永訴稱,2009年8月8日15時30分,一個朋友駕駛他的五菱牌小客車沿河北區滿江道由東向西順行至兵營橋附近時,被告童勝利同樣駕駛一輛五菱牌小型客車由西向東行駛,為躲閃被告崔鑾醉酒騎行電動自行車而闖入逆行道將原告車輛撞毀。事故發生後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童勝利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崔鑾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兩被告均未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故起訴要求被告對原告的被損車輛進行修復。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8月8日,被告童勝利駕駛五菱牌小客車沿滿江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兵營橋東側時,遇被告崔鑾酒後(經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3.75mg/100ml)騎電動自行車順行在其前方行駛,被告童勝利因躲閃被告崔鑾,其駕駛的小型客車右側後部與崔鑾身體相剮擦後,駛入對向車道,其車前部左側與沿滿江道由東向西行駛的由焦麟永朋友駕駛的五菱牌小客車前部右側相撞,造成兩輛車不同程度損傷的交通事故。
法院認為,被告童勝利駕駛機動車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逆向行駛是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崔鑾醉酒駕駛非機動車也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應當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承擔比例以被告崔鑾承擔30%,被告童勝利承擔70%為宜,判決兩被告人對原告所有的五菱牌小客車予以修復。(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鄭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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