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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那位大學生李凱強的事,又激起了輿論『義憤』。李凱強稱是自己主動幫扶摔倒的老太,而老太則稱李凱強撞了自己的腰。法院因不能判定雙方責任而依公平原則判決李凱強承擔一半責任,賠償老太精神及物質損失共計7.9萬元。據新浪網為此所作調查顯示,近10萬人參加的問卷調查中89.7%的人認為『感覺寒心,如今好人難做』。
人們呼吁查明真相。但是想過沒有,如果查不明真相怎麼辦?對任何事,人們總是想還原真相。但是真相,並不是總能還原的。大到歷史上的許許多多謎團疑案,小到民間的針頭線腦之事,都有很多根本無法還原。無法還原的東西一旦走了法律程序,就得由法律給出一個判斷。那麼法律拿什麼判斷?拿證據。
道德判斷是一回事,法律判斷是另一回事。法律有它自己的證據確認原則和審判依據。事實上,法律有時候得出的結論,之所以在感覺上違反了人們頭腦中的認識,是因為法律只認『證據上的事實』。不管是誰說的、誰做的,只要沒有證據證明,一概不算數,即使大家認為『就應該』是這樣,也不行。對李凱強案來說,既沒有證據證明他撞傷了老太,同樣也沒有證據證明他確實是在助人為樂。於是,法律只能以自己的判斷原則來下結論。如果這一結論從法理上、法律程序上都無懈可擊,那麼也必須要承認這一結論的合法性和權威性。
我們總說,法不容情。這四個字如果從另一個角度來解讀,就是說,法律審判中不應滲入感情的判斷,一切都要以法理和法律條款說話。也仍是那句話: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
很多時候,印象是一回事,事實是另一回事。每一次的空難,都給世界輿論制造了巨大的關注,給世人帶來了巨大的悲痛。但如果據此得出『坐飛機太危險』的結論,則肯定是錯覺。因為直到目前,飛機仍然是安全系數最高的交通工具,遠高於乘坐火車、汽車。有統計曾說,如果有人每天坐一次飛機,要3223年纔遇上一次空難。
但正如同坐飛機不能排除遇到空難一樣,我們不排除個別的助人為樂行為反而有被訛詐、被冤枉的可能。然而據此得出『再也不能助人為樂了』的結論,則也是一種錯覺。一些媒體在這方面的報道,有一種放大作用。如果因為這種放大作用,而得出了『助人為樂=受冤枉』的片面結論,那就等於根據0.1%的偶然性去否定99.9%的必然性。以出行來說,那無異於宣告:我今後再也不坐任何交通工具了,只步行。可是,步行也難免遭到飛來橫禍,比如被陽臺上掉下的花盆砸了、被醉駕的撞了、被腳下踩著的釘子紮了。難道,從此就再也不出門了?就算再也不出門了,會不會擔心地震?(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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