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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深夜,一男子乘大巴車返回本市途中,因回家心切要求司機中途停車。遭拒後,男子竟怒搶方向盤致使已經高速駛上立交橋的大巴車突然失控,撞向路邊水泥護欄,造成多名乘客受傷,大巴車嚴重受損。
接到報警後,公安北辰分局宜興埠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趕到現場進行緊急救援。派出所民警在事故現場,一邊疏導交通,一邊對受傷的乘客進行搶救。
事故是因為一名男乘客與司機爭搶方向盤而造成的。民警將這名男乘客帶回派出所接受審查。經審理,男子名叫耿軍,32歲,家住北辰區某小區。長期出差在外的他,剛剛從北京首都機場乘大巴車返回本市。當大巴車行至宜興埠立交橋附近時,耿軍突然要求司機就近停車。大巴車司機以在立交橋上中途停車不安全為由,拒絕了耿軍的要求。回家心切的耿軍趁駕駛員不備,突然闖進駕駛室,上前與司機爭搶方向盤,致使急速行駛在20多米高立交橋上的大巴車突然失控,向橋下衝去。昨天,耿軍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警方刑事拘留。(記者宮偉通訊員宋致強朱碩吳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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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
不止四種手段
放火、決水、爆炸和投毒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最常見、最危險的四種犯罪手段,但以放火、爆炸等方法進行的犯罪,並不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以這幾種危險方法用於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財產的安全時,纔能構成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除了上述四種行為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也已將醉酒駕車肇事後置死傷者於不顧繼續駕車致多人傷亡,盜竊路面井蓋,駕車故意在交通擁擠路段碰瓷兒等行為定性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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