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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萬餘元。黃松有還於1997年利用擔任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其個人從中分得120萬元。案發後,已追繳贓款人民幣578萬元。
法院認為,黃松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黃松有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騙取本單位公款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黃松有受賄數額巨大,雖具有在被調查期間主動坦白有關部門不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案發後大部分贓款已追繳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其身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進行權錢交易,收受巨額賄賂,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黃松有與他人共同貪污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且系主犯,亦應依法懲處。據新華社電
案情 『第一爛尾樓』扯出貪官黃松有『落馬』與當年『中國第一爛尾樓』中誠廣場拍賣案有關。中誠廣場位於廣州市天河北體育西路191號,規劃設計高51層,由香港中誠集團於1992年投資興建。該工程造價高達20億元。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中誠集團資金鏈斷裂,中誠廣場終在2001年宣布停工。因爛尾時間長、牽涉面廣、牽涉資金多、『復活』歷程曲折,中誠廣場被稱為『中國最大爛尾樓』。
2002年7月,廣東省高院指定廣州市中院負責解決圍繞中誠廣場的債務糾紛。此前,曾有保利集團、城建總公司和越秀城建等有意參與收購,但最後竟是兩家名不見經傳的公司——廣州駿鵬置業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貿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在競拍中勝出,聯手以9.24億元人民幣的超低價收購了中誠廣場。此後,駿鵬公司老板范駿業因涉嫌金融票證犯罪。2005年2月,金貿公司提出的獨家收購申請獲得許可,而金貿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是范駿業。據悉,金貿公司隨後將中誠廣場轉手賣給了中石化集團,售價高達13億多元。消息人士稱,廣東高院執行局原局長楊賢纔從中收取了巨額賄賂,而楊在拍賣案期間收到了黃松有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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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黃鬆有腐敗案,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態度鮮明,院黨組堅決擁護和支持中央紀委的決定。該案促使法院系統深刻認識到法院反腐敗鬥爭的嚴峻性。一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舉措不斷推陳出新:“五個嚴禁”規定出臺、重新公佈舉報電話、開通舉報網站、在審判執行部門設立廉政監察員、建立司法巡查制度……衆多舉措直指司法腐敗易發多發的部位和環節。
近幾年來,媒體炒作司法案件的報道,但媒體報道司法案件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杜絕捕風捉影的歪曲報道。
我們也必須看到,個別領導幹部和法官在法治理念、大局意識、羣衆感情、職業道德、司法能力等方面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極少數人甚至徇私舞弊、貪贓枉法、腐化墮落,嚴重損害司法公信。
依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犯罪數額認定是有嚴格法律依據和質證、認證程序的,因此是不能以媒體炒作的數額爲依據的。
通過網上了解,針對法院隊伍中發生的違紀違法案件,我們看到最高法院以最大的決心、最大的力度、最硬的措施嚴肅查處,堅決清除害羣之馬。
法院近些年來,涌現出宋魚水等一大批先進人物,爲我國的法治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整個法官羣體是好的,是過硬的。
實踐證明,人民法院隊伍是一支在關鍵時刻衝得上去、危急時刻豁得出來,黨和人民信得過靠得住的隊伍。2008年,在特大自然災害面前,在繁重審判任務面前,在各種誘惑和干擾面前,法院隊伍經受住考驗、得到了鍛鍊。
黃鬆有案件是個案,代表不了廣大法官羣體,黃鬆有個人放鬆了思想改造,對自己要求不嚴,在改革大潮中放鬆了警惕,導致個人違法案件的發生。
據我所知,最高法院幾年來一直加大反腐力度,支持紀檢和檢察機關查辦了一批法官腐敗案件,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自身反腐力度是大的,決心是有的。
黃鬆有案件使我們網民看到最高法院不護短、不遮醜,還出臺了一系列加強廉政建設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