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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支付寶買摩托車,錢匯過去了,還沒見到貨錢就被提走了。天津市民要先生在1萬元無法追回的情況下,將支付寶和本市一家銀行告上法庭。前天,此案在北辰區法院一審宣判,要先生敗訴。據了解,這是本市首例市民狀告支付寶的案件。隨著互聯網的日益普及,網上購貨也成為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在網絡購物過程中如何保證交易安全,一旦發生問題如何維權都是市民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本案由此具備的示范效應也令法律界格外關注。
事件回放
去年7月,要先生在網上看中一輛價值21000元的摩托車,通過和賣家QQ聊天後,決定拍下這款摩托車。要先生覺得支付寶比較安全,所以采用這種匯款方式。
7月16日,要先生第一次通過建行北辰支行向支付寶匯款5000元,並告知了摩托車的賣家,通知其發貨。『18日,我查詢了先前匯出的5000元,還在自己支付寶賬戶中,就又將5000元匯到了支付寶。』就在19日,第三次通過支付寶匯款完成後當天,要先生來到建行北辰支行查詢餘額,奇怪的是,要先生在沒收到摩托車的情況下,前兩次匯到支付寶上的10000元已被劃走了。意識到事有蹊蹺,在建行工作人員的幫助下,要先生追回了第三次匯出的5000元。
『我發現原來購買摩托車的網站沒了,摩托車賣家完全失去了聯系。我向支付寶工作人員諮詢這件事,第一次讓報警,第二次稱我使用的是即時付款,第三次稱「網站被黑」。總之,支付寶拒絕承擔責任。』這事讓要先生想不通。無奈之下,他將建行北辰支行和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激辯:
支付寶沒有財產代管責任
建行北辰支行的意見是,原告要先生與他們之間是儲蓄合同關系,該行只需要按照儲蓄合同對原告的賬戶進行管理,依據原告的要求存取款、轉賬、消費支付等。現在,該行已按照要先生的要求向支付寶公司轉賬。那麼,款項在支付寶公司賬戶內發生的任何情況與銀行無關。
支付寶公司認為,其與原告要先生之間不存在保管關系,支付寶服務基本的代收代付貨款模式為:買方先把錢匯給支付寶公司,網絡自動通知賣方發貨,在賣方發貨後,買方收貨後指令支付寶公司付款給賣方,用戶可以向其支付寶賬戶充值,支付寶公司對於充值後的支付寶賬戶中的資金提供保障服務。同時,支付寶公司還提供即時到賬服務,這是基於付款方自願付款給對方,一旦點擊付款,款項馬上到達對方支付寶賬戶的一種支付方式。此案中,原告使用的就是即時付款功能。據此,支付寶公司認為,其與原告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不存在財產代管責任。
法院認定:
原被告不存在合同關系
北辰區法院經審理認定了此案件事實,也認定了支付寶關於即時到賬功能的一系列解釋,同時認定支付寶公司在整個過程中沒有違反規定,無過錯行為,與原告之間無任何合同關系,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的判決中還有一層意思,即要先生在摩托車主的指引下進行操作,並最終導致本案的產生。至此,法院判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
我要上訴到底
本案宣判了,但要先生認為他很冤枉。究竟他是怎麼按照『車主的指引操作』的呢?昨天,要先生稱:『我跟賣家在qq上諮詢了很多細節,是我主動提出要用支付寶支付,而賣家也同意,通過qq給我發了一個支付寶的鏈接。我就點擊鏈接進入支付寶的系統,是請人幫我操作的,我一直在旁邊看著,我們都不知道使用了即時到賬功能。對此,支付寶在法庭上的解釋為我們進入的是「克隆支付寶網頁」,即使是這樣,也只能說明系統存在漏洞,怎麼能讓我買單呢?』要先生決定繼續上訴。實習生王彥淇記者高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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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中旬我就發現支付寶有即時到帳功能,我在北京一家網上商城訂購了一款墨盒/墨水,當時那家公司客服要求必須提前付款,經過交涉,客服同意貨到付款。第二次訂購貨物,客服居然沒打電話痛痛快快的發貨了,當時不解。查詢了賬戶才知道支付寶已經把貨款劃到了商家賬戶。當時致電客服,客服人員給了他的一些所謂的解釋。
人們在使用支付寶時容易被其所宣傳的安全性所矇蔽,同時支付寶在其宣傳上也是對即時到賬功能隻字不提,當時建議他們客服在與其簽訂及時到賬公司的支付頁面標註顯著提示語,或者做一個安全提示的跳轉頁面。看來客服對此建議一點也不感冒。終於造成客戶財產損失。
一定繼續要告,拿回我們自己的錢,支付寶作爲支付平臺,對於風險明顯存在告知缺失。一定能贏!!!!!!!!!!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