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在線01月24日訊
江北區頤和名苑有一套房子,不到2個月賣價漲了近百萬元,雖然簽了買賣合同,但房東覺得賣得太便宜,不想賣了,結果被買房者告上法院。記者昨日獲悉,江北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了判決,因合同有重大瑕疵不能成立,賣房者賠償買房者40萬元,並返還5萬元定金。
房東不到4天就反悔去年9月11日,家住海曙的江先生在廣告中看到,位於江北區頤和名苑小區的一套房子報價185萬元,覺得價格合適,便找到登廣告的房產中介公司。3天後,江先生便和房東陸先生談好了價錢,在房產中介的參下,簽訂了一份《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
根據合同約定,江先生以184.8萬元的價格購買陸先生和妻子王女士名下的這套房子,當場支付了5萬元定金和1.6萬元中介服務費,並在去年9月28日再支付69萬元首付房款,餘款110.8萬元委托中介公司辦理按揭手續。
合同簽訂後第4天,陸先生覺得自己的房子賣得太便宜了,通知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遭到江先生的拒絕。之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去年10月10日,江先生將陸先生夫婦告上法院,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2月後賣價漲近百萬江北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涉案的房產登記在被告陸先生及其妻子王女士名下,但在整個合同簽訂、履行以及相關協商階段,王女士都未到場,合同上的簽名也是由其丈夫陸先生代簽,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能成立。
『房子的賣價已經漲了近百萬元!』江先生發現陸先生夫婦這套房子在去年11月8日再次打起了廣告,報價已達280元,比合同約定的184.8萬元高了95.2萬元。
江先生認為,如果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則要求對方賠償中介費1.6萬元,返還定金5萬元,並賠償因房屋昇值,買同樣房屋需多支出的95.2萬元。
被告陸先生稱,願意承擔中介費,並雙倍返還定金。王女士稱,賣房是丈夫一人的主張,所簽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法院判為無效合同。
判決房東賠償40萬元法院委托有關機構對涉案房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在估價時點2009年11月24日,無他項權利設定條件下的公開市場價值為259.3萬元,房產增值額度確定為74.5萬元。
今年1月18日,江北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被告陸先生對導致合同無效負有主要責任,而原告江先生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認定,在涉案房屋已大幅漲價的情況下,原告受損是不可避免的,綜合房屋增值等因素,確定陸先生賠償江先生損失40萬元較為合適。
主審法官表示,去年下半年以來,由於房價上漲,我市各地頻頻出現賣房者違約的糾紛案件。市民在購買房屋時,遇到夫妻一方售賣共有房產時,務必讓對方同時答應並簽約,若一方不便到場,應要求出具委托書,最好進行一個司法公證,以免在發生糾紛時遭受損失。
東南商報記者林華奇通訊員羅小米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