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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月24日電在美國三網融合的過程中,《1996年電信法》是一份基石性文件,它為三網融合掃清了法律障礙。
對於電信業和廣電業的混業經營,美國政府的態度經歷了從禁止到支持的變化。聯邦電信委員會是美國對廣播電視、電信進行管理的獨立監管機構。1970年至1990年間,為保護新生的有線電視業,避免處於壟斷地位的電信公司采用不公平競爭手段排擠有線電視公司,聯邦電信委員會禁止電信公司混業經營有線電視業務。
20世紀90年代初,聯邦電信委員會認為,有線電視業經過整合後已發生很大變化,應允許電信公司進入視頻節目服務市場,以促進視頻節目多樣化,因而建議國會廢除混業經營的禁令。不過,這一建議未被國會接受。自1992年年底開始,美國多家電信公司相繼以聯邦電信委員會政策侵犯言論自由為由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並最終勝訴。這些訴訟最終導致《1996年電信法》出臺。
《1996年電信法》規定,有線電視運營商及其附屬機構從事電信服務,不必申請獲取特許權;特許權管理機構不得禁止或限制有線電視運營商及其附屬機構提供電信服務,也不得對其服務施加任何條件;電信企業可以通過無線通信方式、有線電視系統以及開放的視頻系統提供廣播電視服務。
這一法律徹底打破了美國信息產業混業經營的限制,增強了基礎電信領域內的競爭,允許長話、市話、廣播、有線電視、影視服務等業務互相滲透,也允許各類電信運營者互相參股,創造自由競爭的法律環境。由此,整個電信市場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競爭性准入許可。
通過電纜和光纖傳輸信號的有線電視公司借助其設備優勢,紛紛進入電話和網絡市場;電話公司則通過設施昇級和兼並等方式開始拓展網絡和電視服務。原先分屬不同領域的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差異越來越小,『語音+視頻+數據』一體化的模式日趨普遍,並正朝著『語音+視頻+數據+無線』的方向發展。(綜合新華社駐華盛頓記者任海軍、駐紐約記者王艷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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