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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1月24日訊 據《青年時報》報道
68歲的夏大媽,紹興人,2009年8月30日她在《紹興日報》上看到一則新聞:《紹興首趟臺灣游專列10月下旬出發》,夏大媽很激動,終於可以去臺灣了!
對臺灣,老人家都有別樣的情懷,夏大媽也不例外,和丈夫夏大伯一塊上旅行社報了名,交了9000多元的旅行費,2009年10月27日老兩口滿懷欣喜踏上了『情游臺灣』的旅程。
第二天,老兩口隨團坐火車到了廈門,轉坐上大巴准備去酒店用餐。車子快到酒店時,導游起來說『大家一會吃飯時,把貴重行李帶下車,不重要的行李留在車上』,夏大媽在車上起身放包時,司機突然起步,夏大媽沒站穩跌倒了,經醫院診斷,夏大媽右股骨頸骨折,後來還進行了右髖人工關節置換手術,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
『我媽媽現在轉個身都要小心,幅度不能太大,走路一瘸一拐,很不方便。』夏大媽的女兒心疼地說。
夏大媽在賠償方面和旅行社協商不成,只好告上法院了,要求賠償醫療費用5萬多,傷殘賠償12萬多等共計30多萬元。
夏大媽的代理律師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旅行社作為旅游服務的提供方,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夏大媽受傷,違反了合同約定,應當賠償損失。
另外,夏大媽覺得和老伴兩人,剛出發就摔傷,沒有實際參加任何旅游活動,也沒有享受到旅游服務,老兩口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
『我們多次提醒老人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車上的領隊和導游也多次提醒乘客,在未到達用餐地點前不要行走和站立。』旅行社的代理律師姚律師說。
『車還沒到目的地,夏大媽就起身拿行李,纔導致了意外的發生。並且,夏大媽受傷後,旅行社也馬上把她送進醫院,盡到了法律規定的借助處理的義務,即使要承擔責任,夏大媽自己也應該承擔相應的,甚至主要責任。』
對於夏大媽的30萬元賠償要求,姚律師說:『旅行社願意給予夏大媽適當的補償,而不是全部賠償。』
而老兩口想退旅游費,姚律師覺得為難了:老人家的心情能理解,但是,兩人的機票、酒店、餐飲、門票等旅行費用,旅行社都已付了錢,兩人的行程取消,可預付出的錢旅行社也拿不回來了。
『旅行社已經盡到了自己謹慎、合理的提醒注意義務,沒有過錯,旅游合同裡都有相關規定。』姚律師辯稱,對於傷殘鑒定書,因為是夏大媽單方去做的,申請重新鑒定。
近日,法庭准許了旅行社對夏大媽的傷殘等級重新鑒定的請求。此案將擇日再審。(青年時報見習記者吳海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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