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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存款到期後按原期限自動轉存,周女士的1年期存款在銀行存了7年。取款時,銀行告之周女士存款到期後的利息只能按照活期利率計算,並稱已在存款憑條上盡到告知義務。日前,天津河北區法院判決銀行給付周女士7年定期存款利率利息。
10萬元存了7年
僅計算活期計息
2002年9月15日,原告周女士在某儲蓄所存入人民幣10萬元定期存款,存期一年,此後一直未支取。2009年,原告取款時,被銀行方面告知存款已於2003年9月15日到期,到期後的存款利息只能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周女士稱,儲蓄所工作人員沒有就轉存事宜向其解釋,導致其認為定期存款到期後,儲蓄所對存款按原期限自動轉存。周女士認為,儲蓄所工作過程中存在漏洞,且存款存放7年未支取,被告方是受益人,故起訴要求被告方按定期轉存方式履行儲蓄合同義務,支付利息損失12220元。
沒有選擇轉存期
儲戶簽名遭質疑
被告儲蓄所辯稱,其工作人員的操作流程是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的;儲蓄存款憑條的背面有相關客戶須知,原告沒有選擇轉存期,所以視為原告放棄轉存服務;儲蓄存款憑條的正面有原告本人的親筆簽名,存款儲蓄合同成立。故不同意原告的請求。
審理期間,被告儲蓄所出示了存款當日有周女士簽名的儲蓄存款憑證一張。原告周女士申請對儲蓄存款憑證上其簽字進行鑒定,經天津市天鼎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儲蓄存款憑證中周女士簽名字跡與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銀行未告知轉存
按定期支付利息
河北區法院認為,被告儲蓄所作為金融機構,其在為客戶辦理儲蓄業務時,應依照法律、法規及金融管理的相關規定,由客戶本人簽字確認。但是司法鑒定結果表明,該儲蓄存款憑證正面周女士簽字與其本人簽字不是同一人所寫。故法院不能認定被告已按照客戶簽字確認的方式履行了向客戶告知『轉存期』業務辦理方式的義務。在被告對涉案定期存款是否到期自動轉存沒有告知原告周女士的情形下,法院認定該定期存款到期後自動轉存,其利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計付。
綜上所述,河北區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周女士向被告儲蓄所支取本案涉訴10萬元定期存款,同時被告按定期存款自動轉存方式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為原告周女士兌付存款本金及自2002年9月15日起至2009年11月9日止的存款利息。(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鄭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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