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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書『限折令』,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市律師協會1月15日發出聯合聲明,『限折令』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並建議有關部門介入調查。
『限折令』制定者之一、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官員則認為,行業規定並非『法律文件』,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他表示,會配合相關部門出臺相應的文件來監督『限折令』的執行。
1 讀者
『公平交易規則』公平在哪兒?看到圖書限定折扣的消息,一些讀者反映強烈,網上各大論壇也是一片質疑之聲。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研究生劉燕錦說:『對於像我這樣熱衷於網上購書的窮學生來說,這無疑是個噩耗,這意味著往後購書成本將大大增加。它所導致的直接結果要麼就是減少其他開支以應付「被上漲」的書價,要麼就是減少購書量。就我而言,基本是選擇後者了。』
一些讀者表示,網上購書最吸引人的地方是它的便捷和便宜,很多書都能以六或七折這樣的低價購得,最低的甚至是三折。很多年輕人通常都是在不同的網上書店對圖書的定價進行比較,挑選更低廉的書,加上網上書店又可以送貨上門,可謂省錢省力。而像新華書店這樣的實體書店,基本上都是以正價銷售,好不容易看到新華書店促銷,也僅是九折而已,基本沒有吸引力。
劉燕錦告訴記者,網上圖書能低至六折或七折,甚至更低,根本原因在於網上書店相對實體書店而言運營的成本比較低,沒有實體書店所需的高額店面費,其節省下來的成本讓利給我們廣大消費者有何不可呢?除了降低人們的購書、讀書欲望,我實在沒看出所謂的『公平交易規則』公平在哪兒?
2網店
『限折令』不具可操作性據了解,圖書銷售是當前各大網店的重要經營內容,而新書銷售又是圖書銷售的主要業務。如當當網,出版一年內的新書佔整體銷售的30%,其中有一半售價低於八五折。同樣的情況在其他各大銷售網站也存在。
當當網市場公關高級總監張穎告訴記者,當當網成立10年來一直主張『自由定價』。在不低於成本,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前提下,實行企業自主定價,給顧客最大的優惠。當當網的許多暢銷書、新書都是低於八五折銷售的。
張穎表示,『限折令』目前還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書的種類非常多,當當網在售圖書有60萬種,每天都有新書上架,大家是統一時間調價還是自行逐步調整?目前,暢銷新書的網上折扣都比較低,實體書店也是如此,所有圖書不論什麼種類都要統一折扣嗎?另外,大型企業容易監管,但一些小網站、小書店很難監管,這樣就有可能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對於不執行『限折令』的網上書店有什麼處罰方式?這些都沒有細則規定,我們期待細則作出明確規定。
記者近日在各大網上書店發現,很多圖書仍然在打折銷售。卓越網上,2010年1月出版的《梁文道我讀》定價66元,售價44.8元,折扣是六八折;2009年9月出版的《目送》,折扣是七五折。當當網上,2009年12月出版的吳敬璉主編的《比較》定價28元,售價21.6元,折扣是七七折;2010年1月出版的《貨幣謎局》,定價39元,網上售價31.1元,折扣是八折……
3專家
限價規則是價格壟斷協議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圖書公平交易規則》中的八五折限價規則,違反《反壟斷法》的多項規定,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選擇權,不利於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圖書市場競爭秩序,因而是無效的。
首先,八五折限價規則的實質是一種價格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為維護市場競爭機制的活力,我國反壟斷法不僅在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而且在第十六條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這種價格壟斷協議限制了企業的定價自由,損害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壓抑了企業的技術和管理創新活動,不利於鼓勵進步企業和淘汰落後企業,不利於推動全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其次,八五折限價規則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選擇權。在商家自由定價的經營模式下,商家競爭越充分,消費者的談判地位越強,選擇空間越大,消費者就越能享受質優價廉的實惠。反之,在商家聯合定價的經營模式下,消費者的選擇空間大大萎縮,消費者的談判地位嚴重削弱,公平交易權和選擇權都無法得到充分尊重。市場經濟是崇尚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的經濟。為確保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自主選擇圖書,並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八五折限價規則應認定無效。
第三,八五折限價規則不利於強化同行企業的社會責任,違背了行業自律規則只能律己、不能律他的本質屬性,壓抑了市場公平競爭。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一條要求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第十六條明文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第四十六條第三款還規定了行業協會的違法後果。自律是最大的行業自我保護措施,護短則是最大的行業自殘行為。更重要的是,行業自律規則只能約束會員企業,不能約束會員之外的第三人(消費者),更不能擅自為消費者創設義務和責任。
-相關法規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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