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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閑置滿1年的,受讓人要按價款20%的標准繳納土地閑置費。山東省人民政府日前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嚴格執法,強化征管,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
《意見》明確,對閑置滿2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土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對尚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土地,要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方式及時處置。
對雖按合同約定期限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不足1/4,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要視同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土地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20%的標准向土地受讓人依法收取土地閑置費。
2010年,山東各地將組織財政、國土資源、監察、審計等部門,開展對閑置土地處置情況自查工作,並於2010年7月底前將閑置土地處置情況自查報告上報省相關部門。《意見》同時要求不折不扣地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目前仍未按規定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市、縣(市、區),必須立即糾正,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確保國家關於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政策規定在我省得到全面貫徹執行。
除國務院有明確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擅自減免緩繳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要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收入分期繳納行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2年內全部繳清。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繳土地價款(租金)應當一次全部繳清,不得分期繳納。
此外,要全面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土地出讓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必須全額納入財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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