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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際金融報》報道2月1日上午9點,轟動一時的『蓮花河畔景苑』倒樓案工程項目負責人、承建方、監理等6人,站到了閔行區法院第二法庭被告席上。梅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志琴、梅隴鎮原『鎮長助理』闕敬德將在市一中院另案處理。
亂分包 無資質開挖土方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2006年8月,梅都公司與眾欣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眾欣公司承接『蓮花河畔景苑』房地產項目。同年9月,梅都公司與光啟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光啟公司為工程監理單位。2006年10月,梅都公司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開始施工。2008年,秦永林接受張志琴指令,將該項目地下車庫分包給不具備開挖土方資質的張耀雄開挖。為便於土方回填和綠化用土,秦永林、張志琴指使張耀雄將12號地下車庫開挖出的土方堆在7號樓北側等處。
趕進度 土堆壓差造成傾覆2009年6月,為趕工程進度,在未進行天然地基承載力計算的情況下,秦永林、張志琴指使張耀雄開挖該項目0號地下車庫土方,並將土方繼續堆放在7號樓北側等處,最高達近10米。最終造成7號樓整體倒塌、1名作業人員被壓死。
經審計,7號樓土建及安裝造價共669萬餘元。梅都公司為此向購房者賠付1276餘萬元。經認定,傾倒主要原因是施工方短時間內堆土過高,大樓兩側力差生成的過大水平力,超過了樁基抗側能力,最終造成房屋傾倒。檢察機關認為:秦永林、張耀傑、夏建剛、陸衛英、張耀雄、喬磊在該工程項目作業過程中,均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946萬餘元的嚴重後果,性質極為惡劣,觸犯刑法,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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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這場庭審引起各方關注,記者在現場看到昨天至閔行區法院旁聽的人特別多。庭審現場第二法庭及可觀看實錄的第五法庭座無虛席。
眾欣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張耀傑在受審時,一只白色大口罩自始自終扣在張耀傑的臉上,致使其聲音『混濁不清』。張耀傑解釋,因為抱病,他上庭時一直戴著口罩。張耀傑說,倒樓發生前,他已發現堆土過高的問題,並打電話給其他負責人,同時意識到防汛牆很危險。
『蓮花河畔景苑』項目負責人秦永林在受審時稱,他直到看到起訴書纔知道開挖方沒有資質。
律師分析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按目前上海市政府專家組所公布的結論,即施工方違反施工技術要求犯了低級錯誤,那麼施工方應當向開發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且可能還會被處以罰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依據是《建築法》第74條。
監理方有過錯也要向開發商賠償,如果監理方與施工方相互串通的話應承擔連帶責任,其依據是《建築法》第35條。
在刑事責任方面,開發商、施工方、監理方責任人員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34條上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在這起事故中有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將可能構成《刑法》第397條上的『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接受開發商、施工方或監理方的財物,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85條上的『受賄罪』,相應地,給予財物的一方將可能構成《刑法》第389條上的『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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