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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聯合報》3日刊出文章說,臺灣當局研擬『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規定有配偶者從事性工作前須取得配偶『同意書』。私領域的倫理關系,是否應以『同意書』的法律條款來明文規范,大有商榷餘地。
文章摘編如下:
臺灣當局『內政部』研擬『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規定有配偶者從事性工作前,須取得配偶的『同意書』,否則仍難逃『通奸罪』,另一半也可據此訴請離婚。
婚姻忠誠是一個極復雜的倫理與法律問題。倘若從事性工作可觸犯『通奸罪』,但『通奸罪』屬告訴乃論,也就是不必事前取得配偶的『同意書』;何以如今卻規定從事『性工作』的『通奸』,須事前取得配偶的同意?
島內婦權團體甚至認為:一般的通奸行為,傷害了『婚姻忠誠』,因此可訴請離婚;但倘若性工作只是『工作』,性行為不具感情,並未侵害婚姻忠誠,怎能算是通奸?
除了少數特例,有配偶者從事性工作,率皆自有隱衷;弱勢族群為經濟壓力而從事性工作,最屬常見。在島內性工作者的集會游行場合,常見母親帶著幼兒出現,或泣訴從娼為子女賺取學費的辛酸,令人泫然。
在這類家庭中,配偶若已經知道另一半所為何事,則何必『同意書』?若不知道,而其中另有苦衷,則強要『同意書』,又豈非傷口撒鹽?
就社會倫理言,配偶之間對這種事,亦應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但這層私領域的倫理關系,是否應以『同意書』的法律條款來明文規范,大有商榷餘地。
不宜發生配偶反對而另一半仍非要從事性工作的情形;但也似乎不宜強制因不得已而從事性工作者,須事前取得另一半的『同意書』,毀盡了人性的尊嚴,使夫妻之間連沈默認命的權利亦遭侵奪。
另一半販毒、搶銀行,不須取得配偶的『同意書』;另一半從事性工作,究竟要不要寫同意書,還是再想一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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