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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 市三中法院供圖 |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24日至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陳明亮等33名被告人涉黑案。2010年2月4日上午,該院對此案依法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陳明亮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販賣、運輸毒品罪、行賄罪、故意傷害罪、賭博罪、非法拘禁罪七項犯罪實行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骨乾成員被告人周勇(大)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運輸毒品罪、賭博罪、非法拘禁罪實行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雷德明、馬當等31名被告人,判處死緩2人,無期徒刑1人,其餘28人被分別判處十七年至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該案宣判後,該案審判長楊勤對該案的審理情況接受了華龍網記者采訪。
一、陳明亮案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問題
經法庭審理查明,2001年9月,被告人陳明亮(原系重慶江州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市渝中區第十六屆人大代表)、馬當、雷德明等人合伙在重慶市渝中區設立重慶大世界酒店有限公司雲夢閣俱樂部(以下簡稱雲夢閣)。之後,陳明亮、馬當、雷德明采用拆分雲夢閣股份等利益拉攏手段,糾集、網羅大批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以雲夢閣和大世界酒店為據點,進行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陳明亮、馬當、雷德明為組織、領導者,周勇(大) 、李家斌、王勇、周勇(小)等人為積極參加者,陳曉兵、張永剛、賀倫江等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在雲夢閣組織大量婦女賣淫,獲取大量非法收入;在澳門從事洗碼活動,非法組織境內私營企業主到澳門賭博,獲取巨額傭金,擴充了組織成員的經濟實力。為攫取更多的非法收入擴充經濟實力,庇護組織成員販賣、運輸毒品;通過強索債務和插手糾紛,獲取非法利益;通過發放消費卡、送紅包等利誘、賄賂方式,拉攏腐蝕公安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組織尋求庇護;為強威立勢,以非法持有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凶器進行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活動。利用組織的強勢地位和暴力背景,采取威脅、滋擾、毆打的手段,多次實施強索債務、插手民事、司法糾紛等違法活動,例如插手招投標糾紛,對競拍雙方進行『協調』,損害了政府和法律的權威,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
該組織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應根據我國《刑法》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的規定,從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個方面來認定:
1、組織特征方面。該組織結構清晰,關系明確。陳明亮是組織的發起者,決策、指揮、默許了組織的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馬當是雲夢閣的發起人之一,客觀上為組織尋求保護,為組織的生存和壯大起到重要作用;雷德明利用其服刑的特殊經歷,網羅了李家斌、周勇(大)、黎忠明等重要成員,並在組織中起協調作用。上述三人為組織、領導者。李家斌、周勇(大)、周勇(小)、王勇在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重要作用,是積極參加者。該組織形成、發展時間長,成員相對固定,並以雲夢閣和在大世界酒店開房為比較固定的活動、議事場所。雖無明文的幫規,但組織成員對組織有一致的認同,已經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
2、經濟特征方面。以雲夢閣組織賣淫、澳門洗碼獲取傭金為主線,並通過販毒、插手糾紛獲取報酬的手段,聚斂大量財富,以支橕組織的活動。通過『分紅』、『過年費』等方式分配違法犯罪所得,使組織結構更加緊密,進一步發展壯大。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
3、行為特征方面。該組織為攫取財富、擴大勢力和影響,拉攏了一批暴力犯罪刑釋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以組織的暴力為後盾,在較長時間內,有組織地進行組織婦女賣淫、故意傷害活動,以威脅、滋擾的手段強索債務,以其強勢地位插手糾紛,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
4、非法控制特征方面。該組織以暴力為後盾,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樹立強勢地位;通過賄賂等手段,尋求國家工作人員的保護;通過澳門洗碼並采取威脅、滋擾手段對國內企業主追收賭債,通過利用組織的強勢地位插手經濟糾紛、司法拍賣等糾紛,對相關人群造成心理強制;挑戰法律和政府的威信,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明亮、雷德明、馬當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並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二、法院依據什麼認定被告人陳明亮、雷德明、馬當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
1.陳明亮。陳明亮與馬當成立雲夢閣後,與雷德明以拆分股份、利益拉攏的手段,網羅了周勇(大)、李家斌、王勇、周勇(小)及黎忠明(在逃)、江捷(在逃)等人,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策劃、指揮了組織賣淫、通過洗碼組織人員賭博等犯罪活動,默許、認可其組織成員周勇(大)等人販賣毒品及王勇等人的故意傷害犯罪,並積極實施或指使組織成員進行非法拘禁、插手糾紛等違法犯罪活動。與馬當共同為組織尋求保護,積極為組織成員王勇、周勇(大)等人開脫罪責。對組織的非法收入進行安排分配。陳明亮在組織內起統領、支配作用,是公認的『大哥』,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
2.馬當。馬當與陳明亮成立雲夢閣後,通過雲夢閣的組織賣淫活動,使組織的成員連續、穩定地獲取大量非法收入,對組織的生存、發展打下了基礎。馬當負責雲夢閣的財務管理,通過向較高層級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方式,為組織尋求保護,使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受查處,對組織的發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為組織提供了活動和議事的場所,使組織成員進一步擴展,為組織的壯大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
3.雷德明。雷德明以其刑滿釋放人員的特殊身份,為陳明亮引見了多數骨乾成員,為組織的發展壯大起到重要作用。在組織中協調、平衡矛盾,為組織的穩定起重要作用。如協調陳明亮與黎忠明的關系時,他供述道:『我們在澳門搞洗碼公司的時候,沒有喊忠矮兒(黎忠明)加入。忠矮兒曉得後,就說錢我是不出的,股份是要佔的。我為了調和關系,我就給他出了100萬墊起的,後頭他纔還給我的。這些年如果不是我在中間的話,陳明亮早就被忠矮兒除掉了。』參加了大多數的組織活動,是雲夢閣、洗碼的股東,積極參與插手糾紛等違法犯罪活動,並在其中出謀劃策。利用其較廣的關系為組織成員王勇、周勇(大)等人開脫罪責。因此,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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