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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嘉賓在演播室。 |
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做客新華網,就《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和依法嚴懲淫穢電子信息犯罪與廣大網民進行交流。
《解釋(二)》有利於源頭切斷淫穢信息傳播利益鏈條
[胡雲騰]目前,最為突出的是利用手機、手機網站傳播淫穢電子信息,這種犯罪活動一度十分猖獗。為了有效地打擊這類犯罪,需要明確有關的法律問題。比如在過去的司法實踐當中,司法機關打擊的往往是淫穢網站利益鏈的末端,而淫穢網站,特別是手機淫穢網站屢禁不絕的主要原因在於利益上的驅動,手機淫穢網站、電信運營商、廣告主、廣告聯盟,包括第三方支付平臺形成了環環相扣的利益鏈條。現在來看,打擊淫穢網站關鍵在於切斷利益鏈條,現在在適用法律方面不是很明確,這個解釋在這方面做了明確規定,為司法機關打擊這類犯罪,切斷利益鏈條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解釋(二)》四亮點: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
[胡雲騰]第一方面,也就是《解釋(二)》的第一條和第二條,降低了行為人制作、傳播涉及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的標准。第二個內容,主要是明確了制作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利益群體或者說相關的主體。第三個內容,主觀方面。制作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是一個故意犯罪,核心是明知。第四個內容,要把淫穢網站和網站界定明確。
《解釋(二)》對強化運營商的法定管理職責作出規定
[陳國慶]這次發布的解釋,是針對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關鍵和癥結,從斬斷利益鏈條,強化關鍵環節入手,特別對強化有關電信運營商、廣告運營商的法定管理職責作出上述規定,對他們明知是淫穢網站,給它提供接入服務,向它投放廣告,同時又獲取非法的利益,我們認為這應該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或者該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他們都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如果無利可圖,我想會對傳播淫穢信息起到關鍵性的遏制作用。
朋友之間傳播淫穢信息一般不按犯罪處理
[胡雲騰]如果他的朋友對這個感到非常生氣,覺得受到傷害了,是受害者,那有可能算的。如果那個朋友喜歡,他兩個傳播,那沒有受害者,那怎麼能算呢?肯定不算。這個傳播應當說是指向公眾傳播、向外面傳播,如果好友之間、同事之間發一點低俗的東西,互相調侃,這個只能說情趣不高,騷擾別人,刑法不能把老百姓一些不健康的東西都納入打擊的范圍。 >>詳細
2010年2月5日10:3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做客新華網,談依法嚴懲淫穢電子信息犯罪。圖為嘉賓做客新華網。 |
淫穢信息被點擊數不足一萬次也是違法行為
[陳國慶]這條規定是對構成犯罪的標准作了明確,一萬次以上不到五萬次的,是構成犯罪的一個標准,如果一萬次以下,達不到一萬次,應該說也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因為我們國家對於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有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形成這樣一個執法體系,情節嚴重的作為犯罪來處理,就是一萬次以上,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不滿一萬次,也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對這種行為也要依法進行查處。
《解釋(二)》中有六項條款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胡雲騰]實際上我們有六項對未成年人保護。比如制作涉及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如果是音頻文件,就是50個以上。如果是淫穢的圖片、文章,涉及到未成年人,就是100張以上。如果只制作了一個視頻,放在網上點擊,點擊率只要達到5000次以上,如果是成年人或者已滿14歲的,那就是10000次。
《解釋(二)》規定的"明知"四種情況具備其一即可認定
[主持人]《解釋(二)》規定了四種情況被認定為『明知』:行政主管機關書面告知後仍實施上述行為;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為淫穢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費用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高於市場價;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廣告點擊率明顯異常。』如何認定司法解釋中的『明知』?是四種情況都具備呢,還是具備其一就是『明知』?
[胡雲騰]這位網友關心的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也是有些人擔心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把握的不好,就可能在實踐中出偏差。所以這個司法解釋做了規定。前面這四項,只要具備其一就行了。
禁止未成年人淫穢電子信息是世界各國共同的做法
[陳國慶]從世界范圍看,有些問題,比如說淫穢信息本身的內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都予以特殊打擊,我們了解,這是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比如德國、日本都作了規定,一個是向未成年人傳播,另一個是制作和傳播不滿14周歲的,有的國家規定是不滿16周歲,有的是規定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淫穢信息本身是未成年人的淫穢信息,這樣的網站和群組都是作為重點打擊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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