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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官渡一中『11名男生群毆一名女生』事件日前在媒體曝光以及相關視頻驚現網絡後,引起了一些有識之士的大聲疾呼:『我們的教育真的出問題了!』而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一起民事案件同樣給我們敲響了警鍾,兩個『90後』在學校內產生矛盾後,都十分不冷靜,其中一人竟用尖刀刺向同學,導致後者身上多處受傷。
原審法院查明,1992年生人的孟奇和1995年生人的董光是本市寧河縣某中學學生。去年6月4日上午第一節課後,原告孟奇和幾個同學與被告董光發生口角,雙方爭執後扭打在一起。打斗過程中,被告董光用自身攜帶的刀刃長9厘米的黑色單刃彈簧刀將孟奇身上多處刺傷,後雙方被學校老師拉開。學校老師隨即將右上臂、左肩胛等多處受傷的孟奇送往寧河縣醫院救治。後孟奇經法醫損傷鑒定為輕微傷。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予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責任人應予賠償。鑒於本案在打斗事件發生前雙方均未采取理智的方法和行為,而導致打架事件發生,所以均應承擔責任,受傷的原告承擔次要責任,傷人的董光承擔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判決被告董光承擔孟奇的醫藥費、護理費等經濟損失的70%,共計3700餘元。被告董光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其監護人父母承擔。盡管事實清楚,但一審判決後被告仍不服提出上訴,表示自己是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纔拿出刀來『自衛』的,其行為屬於正當的自衛行為,且他身上也有傷,是真正的受害者。
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兩個『90後』在發生口角後爭執扭打在一起,董光持刀將孟奇刺傷的事實原審法院認定清楚。孟奇的傷情有醫院診斷結果及法醫鑒定予以證明;原審法院對本案處理適當,適用法律正確,董光對自己的上訴主張沒有相應證據加以證明,故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據此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為化名)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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