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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夫婦鬧矛盾,丈夫積怨成恨竟想『同歸於盡』,深夜在房中追殺妻子,後割臂自殘並欲點火自焚,幸好鄰居發現並報警制止。日前,本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以丈夫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提起公訴。紅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呂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據了解,本市退休職工呂某(65歲)與妻子感情素來不睦,2009年9月20日凌晨3時許至早晨9時許,呂某在家中趁妻子熟睡之機,先持水果刀朝妻子頭面部、背部、左前臂等處猛刺。妻子疼痛驚醒,奮力反抗並想呼救,呂某又用手捂住其嘴、掐其頸部,並持玻璃瓶、香爐等器物擊打其頭部,直至呂某誤以為妻子已經死亡纔住手。呂某又用玻璃碎片將自己的雙臂割傷、點燃自家床單,意欲自殺。期間,妻子趁機掙脫後呼救,被鄰居發現及時報警。民警趕到將2人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妻子脫離危險,呂某被警方查獲歸案。
紅橋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某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故意持刀刺殺被害人、用器物擊打被害人的頭部,造成被害人身體多處輕傷及輕微傷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呂某在實施殺人過程中由於被害人奮力反抗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僅因夫妻感情不和、便萌生殺人之念,且不計後果持刀刺殺被害人,當遭到反抗後又持器物擊打被害人頭部要害部位、用手掐被害人頸部,欲致其窒息,從其作案手段和對被害人擊打的部位及力度等客觀行為表現,足以證明被告人具有明顯的殺人故意,且情節、手段比較惡劣。同時,被告人在作案後還點燃床單欲自殺,因鄰居發現報警而未造成後果,應酌情從重處罰。另具有犯罪未遂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鑒於其初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同時本案確系因家庭內部矛盾處理不當所致,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量刑時酌情考慮。日前,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呂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記者馮琳通訊員洪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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