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指控劉長春從1997年至2007年期間,利用擔任臺州市國土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5家房地產開發公司賄賂金128萬餘元人民幣和15000元美金,為相關房產公司在工程驗收通過、土地證發放、辦理農轉用報批、建設用地審批、緩繳土地出讓金等方面謀取利益。
劉長春當庭全部否認檢察機關的所有指控,包括他在檢察機關偵查階段親筆書寫的犯罪交代和悔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