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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自習後,一家寄宿制學校的三名學生在寢室上鋪嬉鬧,其中一名學生不幸摔傷,造成顱腦等全身多處受傷。日前,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學校擔責四成,賠償2.3萬餘元;另兩名學生分別承擔兩成賠償責任。此外,三被告須分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不滿10歲的嘉儀和小張、小王均為閔行區一家民辦實驗學校三年級學生,共住一室。2008年11月24日晚自習後,為爭一袋牛奶,三人在小王的鋪位上嬉鬧,嘉儀不幸墜地受傷。經診斷,結論為右顳頂部硬膜外血腫、顱底骨折、右眼瞼血腫。經司法鑒定,其顱腦損傷的後遺癥相當於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嘉儀認為,自己當天從上鋪摔下,是被小張或小王踢到了背部,而且學校的巡視老師也未及時趕來,存在過錯,故起訴索賠各類損失6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對危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應充分預防、及時制止。3名學生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晚自習後未及時就寢,而是在上鋪嬉戲打鬧,而嘉儀在下床鋪時未采取合理姿勢,故三人均有過錯。
學校在宿捨樓每層樓面均安排值班老師,其目的在於督促學生及時洗漱、就寢,對學生之間的嬉鬧予以制止。但當時的值班老師對3名學生的嬉鬧未能及時察覺,直至嘉儀墜地受傷也未趕來制止,故法院認定學校未盡到管理之職,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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