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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8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阜陽市潁泉區區委原書記張治安受賄、報復陷害和潁泉區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汪成報復陷害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治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報復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汪成犯報復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法庭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4年至2007年,張治安利用其擔任安徽省潁上縣副縣長、阜陽市潁泉區區委書記等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30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職務晉昇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52次索取或收受有關人員錢款折合人民幣359萬餘元。案發後,張治安的親屬退繳絕大部分贓款。此外,2007年8月,張治安為報復舉報其違法違紀問題的阜陽市安曙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李國福,編造舉報李國福存在經濟犯罪等問題的信件,指使時任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汪成借用該信件,指令下屬人員立案偵辦,並以貪污、受賄等罪名對李國福逮捕和提起公訴,張治安還指使汪成安排辦案人員對李國福的妻子袁愛平、女婿張俊豪以幫助毀滅證據罪、貪污罪和窩藏罪提起公訴。2008年3月13日,李國福收到起訴書後自縊身亡。後檢察機關對袁愛平、張俊豪作出撤訴等處理。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治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錢款,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張治安受賄數額巨大,有索賄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且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張治安伙同汪成,利用職權對舉報其犯罪的李國福及其親屬捏造罪名以刑事追究方法進行報復陷害,兩人的行為構成報復陷害罪,且造成舉報人自殺等嚴重後果,亦應依法從嚴懲處。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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