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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風華正茂的『80後』男女青年,在高中讀書時便確立了戀愛關系。然而,仿佛不是冤家不聚頭的他們,兩年後不但分道揚鑣,女孩子還住進了醫院,將卵巢右側附件切除。之後,女孩子以前男友強迫其發生不潔性行為而導致傷殘為由,將對方告上法庭。
彤彤與石楠於2006年8月在本市塘沽一中學就讀時相識,確立了戀愛關系。2008年10月,兩人關系破裂。2008年6月18日,彤彤因下腹不適,進入醫科大學總醫院治療,其住院病歷記載:患者痛經7年,無明顯誘因出現,月經來潮時下腹絞痛。B超顯示其有附件囊腫,直徑5cm大小。門診最終以『右側卵巢囊腫』將其收住入院。入院後,院方將其卵巢右側附件切除。彤彤於2008年6月26日出院。
已成傷殘之身的彤彤將石楠告上法院。法庭上,她否認自己有性生活史,主張前男友是在與她一同在某酒店住宿的過程中強行與她發生不潔性行為的。她出示了一件帶有精斑的內衣,表示這上面的『污點』正是石楠留下的。另外,她還出示了一張簽有石楠姓名的酒店住宿登記單,以證明那天他們兩人同住在一起。經彤彤的申請,法院依托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她進行了傷殘鑒定,鑒定結果為10級傷殘。
盡管彤彤提供了一系列證據,但這些證據卻都經不住推敲:石楠在對彤彤的指控予以否認的同時,拒絕對精斑是否來自他進行醫學鑒定。法庭也認為,即使可以證明『污點』是石楠留下的,也不能證明雙方發生過性行為,更不能證明石楠是在強迫中與彤彤發生性關系的。也就是說,這種鑒定很難在邏輯關系和司法解釋中找到立足點,基本是沒有意義的。同理,那張酒店的住宿登記單只能證明石楠曾經在該酒店住宿過,並不能證明彤彤所描述的『事實』。而出庭的一位證人,因為與彤彤是同學關系,且系孤證,因而其證言法庭亦不能采信。
盡管彤彤多次上訴,但兩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都認為,彤彤主張石楠強行與其發生不潔性關系,導致其右側輸卵管、卵巢囊腫被切除,其提供的證據並不充分,不能證實石楠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駁回了其要求石楠賠償7萬餘元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為化名)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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