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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的政府部門(22個):
政府辦公室、研究室、發改委、教育局、科委、監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房管局、建委、環保局、文化和旅游局、衛生局、人口和計生委、審計局、國資委、統計局、體育局、安監局、法制辦公室、信訪辦公室、人防辦公室。
(二)調整合並的政府部門(12個):
1、組建商務委員會。將經濟貿易委員會經濟貿易管理的職責、招商辦公室對外經濟貿易管理的職責整合劃入商務委員會。不再保留經濟貿易委員會。將原經濟貿易委員會糧食工作的職責劃入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糧食辦公室牌子。
2、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公務員局牌子。將人事局的職責、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再保留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3、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改為獨立設置。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區機構編制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既是區委的工作機構,也是區政府的工作機構,列入區委機構序列。
4、組建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將市容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市政園林管理局的園林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不再保留市容管理委員會
原由市容管理委員會管理的環境衛生管理局改由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管理。
組建市政管理局,由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管理。將市政園林管理局的市政道路、排水管理職責劃入市政管理局。不再保留市政園林管理局。
5、組建合作交流辦公室,掛企業服務促進局牌子。將原招商辦公室招商工作的職責劃入合作交流辦公室。不再保留招商辦公室。
6、組建金融服務辦公室。
7、將信息化辦公室、科工貿園區管委會的職責劃入科學技術委員會,在科學技術委員會掛信息化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信息化辦公室、科工貿園區管委會。
8、將物價局並入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物價局牌子。不再保留物價局。
9、將僑外辦由與民宗辦合署辦公改為在民宗辦掛僑外辦牌子。
經上述調整,區政府設置工作部門28個,比原有減少2個;部門管理機構2個,比原有減少1個;派出機構2個(不含街道);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1個(應急辦);行政執法機構1個。
(三)對個別區委機構適當調整:
1、組建中共和平區委區級機關工委,為區委工作機構。將區委直屬機關工委、區政府直屬機關工委的職責整合劃入中共和平區委區級機關工委。不再保留區委直屬機關工委、區政府直屬機關工委。
2、將區委經濟和社會組織工委由依托區委組織部建立調整為區委工作機構,規格為正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