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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衛生部網站消息,為進一步規范入學、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經研究,衛生部決定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部分內容作出修改,自即日起施行。
一、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衛生部令第11號)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治療後臨床癥狀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復原工作』。
二、將《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1995年衛生部令第41號)第十六條第一項、《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第十一條第二款、《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1996年衛生部令第48號)第九條第四款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2009年版)》(衛監督發〔2009〕53號)第四十六條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三、刪除入學、就業體檢表(包括體檢項目)中涉及乙肝項目檢測的有關內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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