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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入學、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昨天,衛生部決定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部分內容作出修改,自即日起施行。
具體修改內容包括,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治療後臨床癥狀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復原工作』。將《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第九條第四款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2009年版)》第四十六條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刪除入學、就業體檢表中涉及乙肝項目檢測的有關內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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