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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增強審計機關獨立性和財產處罰權
從今年5月1日起,中國審計當局的權限將得以部分增強。
20日晚間,中國政府對外公布了修訂後的《審計法實施條例》。根據修訂後的條例,隸屬於各級政府的審計當局,其獨立性、財產處罰權都得到了加強。
根據中央政府頒布的這一條例,地方政府更換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盡管仍然隸屬於本級政府,但除非違法犯罪、失職、身體健康等原因,否則地方政府不能隨意更換審計機關負責人。
此外,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副職負責人的任免,也需要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對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其變更或撤銷,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但各級政府保留了對審計決定的最終裁決權。地方政府有權決定,停止執行自己所屬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
修訂後的條例,還賦予了審計當局部分財產處罰權。被審計單位違法所得被沒收的同時,還將面臨一倍到五倍罰款。被審計單位的主管也需要繳納部分罰金。
近年來,中國審計當局推出了審計公告制度,不定期地對外公布審計結果。因為時常披露包括大型國有上市公司在內的諸多問題,審計公告廣受關注,一度有『審計風暴』之說。
根據修改後的《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當局需要提前5日把打算公布的審計結果告知上市公司。這也就意味著,有權提前獲知審計公告內容的上市公司,將有充足的時間應對資本市場可能出現的反映。
對此,中國審計署負責人解釋說,這是因為『考慮到了上市公司的特殊性』。
新審計法實施條例體現四個變化
『政府投資超過50%,或者沒有超過50%,但政府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項目也要接受國家審計;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有經濟利益關系應回避;審計部門可以不事先通知就進行審計……』審計署有關負責人和有關專家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審計法實施條例》對審計部門的『責權利』給出了新的框架。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修訂後的《審計法》已於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與過去執行了11年的舊法相比,修訂後的《審計法》在規范審計行為,加強審計手段等方面都有了明顯變化,所以與《審計法》配套的、更加細化《審計法》的《審計法實施條例》也要隨之變臉。日前,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後的《審計法實施條例》。
審計范圍有四方面變化
哪些資金該國家審計部門審計,是《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最核心的內容,審計署有關負責人今天說,在審計范圍方面,修改後的《條例》有4個方面的變化。
首先,增加了對財政資金要跟蹤審計的內容。以往審計部門對財政資金的審計都是事後審計,也就是錢花完了纔進行審計,這樣,往往是『事後諸葛亮』。
最近兩三年,審計部門已經開始嘗試對財政資金進行跟蹤審計,希望在資金使用的過程中發現問題,堵住漏洞。成功的案例包括對汶川地震救災資金、恢復重建資金的跟蹤審計,以及京滬高鐵資金的跟蹤審計。2009年,溫家寶總理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專門提出『財政資金運用到哪裡,審計就跟進到哪裡』。
其次,不僅政府全資的項目要進行審計,政府投資超過50%,或者沒有超過50%,但政府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項目也要審計。制定1994年版本的《審計法》及其《條例》時,大部分國有企業,或者一些政府投資的項目都是純粹的國資。但近年來,很多企業成分都很復雜,政府參與投資的項目也不完全是國資,但為了國有資金的安全,修改後的《條例》明確規定,政府投資超過50%,或者沒有超過50%,但政府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項目也要審計。
第三是增加了專項審計的內容。據介紹,專項審計是指除了傳統的預算審計外,審計部門對一些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近年來,審計署對專項審計的嘗試包括,對全國病險水庫出險加固資金的審計,對農村義務教育資金的審計,對三河三湖污染治理資金的審計等。
第四是增加了對社會審計機構(即會計師事務所)核查的具體范圍: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審計機關負責人任免,應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意見
據介紹,為了保障審計監督的獨立性,《憲法》和《審計法》已經確定地方審計機關是雙重領導體制,但為避免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因揭露和查處問題而遭到打擊報復,並保證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有一定的專業勝任能力,修改後的《審計法》增加了一款,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修改後的《條例》對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撤換給出了進一步的限定,條例稱,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隨意撤換: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因嚴重違法、失職受到處分,不適宜繼續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1年以上的;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的。
審計機關有了更多權限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在審計監督權限方面,《條例》賦予了審計機關四項新的權利。一是增加了可以查詢賬戶和存款的具體程序。《條例》規定,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其次是增加了封存資料和資產程序和期限的規定。《條例》稱,審計機關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並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後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對封存的資料、資產,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第三是擴大了可以公布的審計結果的范圍。現行條例將公布的范圍限於三種: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公布的、社會公眾關注的、法律法規要求公布的。為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取消了現行條例的范圍限制,但公布對會計師事務所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結果時,需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考慮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條例規定:公布對上市公司的審計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四是明確了審計機關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審計的情形。為保障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3日前通知被審計單位,但『遇有特殊情況』可不事先通知。條例規定『特殊情況』僅限於辦理緊急事項、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以及其他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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