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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原總隊長陳洪剛涉黑案,昨日在市五中院一審公開宣判。陳洪剛因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326萬餘元以及財產差額部分584萬餘元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8月至2005年12月,陳洪剛先後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中共重慶市南岸區區委常委、區委政法委書記,在此期間,還分別兼任重慶市南岸區慈母山溫泉城工程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組長、重慶市南岸區清理『三金三亂』領導小組副組長。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陳洪剛擔任重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黨委書記、總隊長。陳洪剛在任職期間,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職務晉昇、承接工程、辦理特殊車牌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54家單位和個人所送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26萬餘元。
陳洪剛在擔任重慶市南岸區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南岸區公安分局局長期間,先後多次收受岳村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8萬元。1999年2月17日晚,岳村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並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陳洪剛聽取專案組匯報並得知岳村與涉案人員關系密切後,對岳村進行袒護。2003年6月,陳洪剛在辦理『2·17』命案被害人家屬的信訪案件中,繼續對岳村進行袒護。
2003年3月,陳洪剛明知岳村等人開辦邦德公司並進行婚外情調查等違法活動,對岳村的行為不進行依法處理,放縱岳村等人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2005年7月2日晚,因邦德公司人員與某娛樂城員工發生糾紛,岳村指使其黑社會組織成員糾集近100名社會閑散人員到該處滋事。陳洪剛明知該事件系與岳村為首的邦德公司有關的尋釁滋事違法活動,卻不依法履行查禁職責,明確指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就到此為止,致使岳村黑社會性質組織再次逃避打擊,並不斷發展壯大,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法院還查明,陳洪剛對差額人民幣584萬餘元不能說明來源合法。
為了分散、隱匿自己違法、違紀資產,陳洪剛於2001年,通過他人幫忙聯系偽造以『陳洪海』、『王洪江』為名的居民身份證,並利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在兩家銀行開設了個人賬戶,將其部分非法收入存入上述兩個賬戶予以隱匿。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陳洪剛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罪名成立。鑒於陳洪剛主動供述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陳洪剛因涉嫌其他犯罪到案後,主動供述偽造居民身份證事實,系自首,對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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