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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共友果品』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做出終審判決,任鯤等8名上訴人的請求被駁回。而一審頭號被告人冀鴻強未提出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處冀鴻強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10萬元。法院以相同罪名判處任鯤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屈義有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屈義學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10萬元。本案其他8名被告人的刑期為12年至2年之間。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任鯤、屈義有、韓永鋼、李海林、田磊、屈紅紅、劉勤標、楊來國等8名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訴。而一審時的頭號被告人冀鴻強以及屈義學、孔令丹、劉海濤未提出上訴。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任鯤、屈義有與原審被告人冀鴻強、屈義學相互勾結,共同組建黑社會性質組織———『共友公司』,有組織地實施聚眾斗毆、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他們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均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他們的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依法應予以處罰,並實行數罪並罰。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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