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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女士因被丈夫『打』了之後,以家庭暴力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本市河西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偶爾摩擦不是家庭暴力,一審駁回她的訴訟請求。
市民李女士與丈夫於1988年結婚。2人在婚前感情尚好,但婚後卻因經濟問題發生過矛盾。2009年4月,夫妻2人因瑣事發生爭執,丈夫一怒之下『打』了李女士。在分居3個月後,2人和好。2009年9月,在一個家庭聚會上,雙方再次發生爭執。此後,雙方一直分居生活。10月,李女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其與丈夫離婚。
庭審中,李女士稱,丈夫還曾毆打她及娘家親戚,其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現夫妻感情破裂,要求離婚。河西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家庭暴力應具有暴力場所的特定性;手段的多樣性;行為的隱蔽性;時間的連續性和長期性等構成要件。李女士所訴的行為不符合上述要件,故其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同時李女士的丈夫不同意離婚,並寫有保證書,故法院認定本案當事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對李女士離婚之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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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中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記者周蘇晉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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