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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國清被帶往法庭 |
去年6月23日,到昆明執行任務的四川涼山州緝毒民警李國清,酒後與保安打斗,拔槍射殺一人。昨天上午10時,昆明中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緝毒民警故意殺人案。庭上,李國清辯稱系槍走火造成,並非開槍故意殺害。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關於起因
被告人(李國清)
保安『索保護費』釀衝突
公訴人問及誰先動手時,李國清一直強調是酒店保安先動手打他。至於事件的起因,李國清稱,當晚他喝了1斤多酒,在離開酒桌的那一刻他仿佛什麼都不知道了,在他模糊的記憶中,來到酒店,一名保安向他索要『保護費』,他不給纔發生了衝突。
李國清稱,這名保安將他打倒在沙發上,後來又來了幾名保安一起圍攻他。這時他想起包中有一支手槍,拿出槍後,他就朝打他的保安鳴了一槍『示警』。見到地上有血,他想可能是自己打著人了,當時嚇傻了,就呆呆地站在原地沒有跑。
保安(王某、張某)
民警先動手打了我兩耳光
槍擊事件中,酒店保安王某是直接衝突人。對於李國清關於收保護費引發衝突的說法,王某否認。在向公安機關的供述中,王某說,當晚李國清走進酒店大門,說了一句話(具體說的什麼話記不清了)。隨後,李國清走到他面前說:『我跟你說話你為什麼不理我?』
『我沒聽清。』王某說,李國清就打了他一耳光,王某問為什麼,李國清又隨手給了他一耳光,口裡嘮叨著,『打的就是你』。
另一名張姓保安供述,他們接到酒店服務臺的電話,說有人鬧事。他和高邦及另一名保安就趕到酒店,只見王某被幾個人圍著打,在阻止拉扯中他們也卷入了這次衝突。
『人家用槍打,還不趕快跑。』雙方衝突激化時,和高邦一起在樓梯間與李國清打斗的張某跑到酒店大堂裡,大聲提醒同事。一聲槍響後,衝突終於平息,保安高邦倒在了血泊中。
>>關於開槍
公訴方
證據鎖定近距離槍殺
就李國清一案,公訴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向昆明中院提起公訴。
為了證明是李國清開的槍,公訴機關出示了偵查部門就本案的相關鑒定。在李國清當時所穿的一件深色T恤中,鑒定出彈藥殘留物,而李國清同事的身上則沒有檢測出這樣的物質。再綜合對彈頭和現場相關痕跡的鑒定,確認了開槍的就是李國清。除此之外,還檢測出李國清當時身體中乙醇的含量為182毫克。一系列鑒定證據表明,本案為近距離槍殺。
被告人(李國清)
可能是槍支走火傷人
對於這樣的觀點,李國清則不認同。他說,保安證言中稱,槍是從右腰間拿的,而他的槍明明是從包裡拿出來的,當時沒有人親眼看見他對准受害保安開槍。
法庭上,李國清揚起右手說:『我開的槍,為什麼手上沒有彈藥殘留物,就T恤上有?』他認為是在抓扯中槍走了火纔傷人的。另外他說,酒後頭很暈,有病又沒有吃藥,記不清當時發生了什麼。昏沈中看見現場地板上有一攤血,纔明白可能是傷了人,但是否是他開槍傷的人,他稱自己至今仍不清楚。
>>關於自首
公訴方
民警抓犯罪嫌疑人是職責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李國清身為國家公務員持公務槍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原來的同事雖是緝毒民警但也是警察,看見犯罪抓獲犯罪嫌疑人是一名警察的職責,所以李國清不應算自首。
辯護人
被告人客觀上有自首行為
庭審中,李國清坦言,在事件發生後,他跟老家的妻子打了電話,原本他想逃離現場,但在與妻子通話後,他放棄了這樣的想法。本來完全有機會跑而沒有跑,在現場等待民警的同時,他還叫自己的同事用手銬把自己銬起來,應當算自首。
其辯護人認為,直到當天庭審,被告人都一如既往地以悔恨的態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證實了其主觀上具有自首的意圖,客觀上有自首的行為。因此,應當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
>>同事證言
衝進案發酒店按倒緝毒搭檔
『一名保安跑出來說,有人用槍打死人了。』被告人李國清的同事在證言中稱,當晚看見酒店大堂內發生衝突,意識到是他們的人出事了,他們衝進酒店,見李國清呆呆地站著,此時,只見倒在地上的一名保安身上有明顯的槍眼。估計是李國清出事了,他們便將李國清一把按倒在地。
>>相關
家屬獲賠65萬
民事賠償上,辯護人稱,在被告人原在單位的積極幫助下,案發六天後,李國清的家屬就對死者高邦的家屬做出了65萬元的經濟賠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被告人李國清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後果。因此,高邦家屬沒有對李國清提起民事訴訟。
辯護人請求法庭在量刑時綜合考慮本案的起因、被告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等情況,對被告人作出留有餘地的處罰,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涼山州公安局相關領導旁聽
2日,受害方及從四川趕來的被告方家屬共計20餘人,提前等候在昆明中院刑事審判庭21法庭門口。受旁聽席限制,少部分家屬站在門口聽庭。上午10時,在法警的押解下,45歲的被告人李國清被帶進法庭,看見旁聽席上的家屬和前來旁聽的涼山州公安局領導,他微笑著點了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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