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十四號
《天津市審計監督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9年11月1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1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爲,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和區、縣審計機關,分別在市長、區縣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 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市審計機關對區、縣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
市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特定審計事項,授權區、縣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市審計機關審計的除外。
第四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監督,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祕密,依法審計、文明審計。
第二章 審計監督範圍
第五條 審計機關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二)本級各部門、本級政府派出機構和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三)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組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
(四)本市所屬的國有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五)本市所屬的國有企業、國有資本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六)市和區、縣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爲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七)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項目、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下列由政府管理或者由政府授權、委託有關單位管理的基金或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一)社會保障基金,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助基金,社會福利基金,以及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的其他專項基金;
(二)社會捐贈資金,包括來源於境內外的貨幣、有價證券和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捐贈;
(三)依法設立的其他有關基金、資金。
前款所列基金、資金的審計監督,可以延伸審計到與基金、資金有關的財務收支情況。
第七條 審計機關接受幹部管理部門的委託,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爲主的建設項目,可以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逐步推進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審計,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性和效率、效果進行分析評價。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部門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有權對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依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