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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港周圍高樓林立。攝影 彭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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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航潛艇『遭遇』漁船。攝影 彭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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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戒小艇清理航道。攝影 彭糾 |
民船穿梭往來、漁網星羅棋布、高樓鱗次櫛比……請看來自海軍某潛艇支隊的新聞調查——
軍港安全:『突圍』之路任重道遠
這是發生在海軍某潛艇支隊軍港的真實一幕:一艘潛艇駛離碼頭赴某海區實射魚雷,出港過程中魚雷發射管竟被漁民違章設置的養殖網纏住。
『真是太危險了!如果潛艇出港後按照計劃發射魚雷,後果不堪設想。』事情過後,參加那次實射任務的艇員談及此事,仍心有餘悸。
近日,記者在海軍某潛艇支隊軍港調查時深切感到,《軍事設施保護法》頒布施行20年之際,軍港安全仍是一個並不輕松的話題。
令人擔懮的現象——
軍用航道常被堵塞
海軍某潛艇支隊的碼頭位於有『黃金海域』之稱的一個開放式港區內,駐地養殖業、捕撈業比較發達。軍港內,民船穿梭往來、漁網星羅棋布、高樓鱗次櫛比……到了臺風季節,進港避風的漁船更是密密麻麻,佔用了大片海域,嚴重影響了部隊正常戰備訓練。
采訪中記者聽到這樣一件事:在一次演練中,該支隊一艘潛艇按預定時間駛離碼頭,出港過程中數艘小漁船出現在前方,拉汽笛、喊話均不奏效,小漁船依然慢慢悠悠擁堵在軍用航道上。潛艇左拐右繞,時停時進,好不容易纔從『鐵桶陣』裡擠了出來,比訓練計劃多用了近1個小時。
堵塞軍用航道,和平時期直接乾擾戰備訓練,戰時的嚴重後果更是不堪設想。雖然各級都明白這個道理,但是清理航道涉及軍地多個部門,統籌協調難度較大,效果並不明顯。
『除了隨意佔用軍用航道,軍港正規化管理也令人頭疼。』談起軍港安全,某潛艇支隊支隊長王再傑滿臉懮慮,『營區周圍高樓林立,軍港情況一覽無餘。不僅如此,還經常有群眾翻牆進入營區釣魚、撿海螺、抓螃蟹,給軍港安全帶來隱患。』
對潛艇而言,保持高度的隱蔽性極為重要。海軍潛艇碼頭,更是屬於重要的軍事禁區。但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隨著當地旅游業迅猛發展,每年都有大量游客前來觀光。有的游客只需花幾十元錢,便可租用民船到軍港附近游玩。個別游客甚至對停泊在碼頭的潛艇進行拍照、錄像,將潛艇的一舉一動盡收眼底,使部隊安全保密形勢日趨嚴峻。
不容回避的話題——
有法可依執行卻難
國無防不立,民無軍不安。軍事設施是國家鞏固國防、抵御侵略的重要依托,與國家安危、民族命運息息相關,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格保護。
《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在軍事禁區和管理區內,嚴格禁止設置各類非軍事設施。漁船隨意進入軍港佔用航道也為法律所明文禁止。軍港內撒下的漁網、堵塞航道的漁船、出入軍港的群眾,都可能對海軍艦艇部隊遂行軍事任務造成影響。
《海軍軍港管理條例》第二節第37條明確規定:軍港港池、航道和錨地區域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置固定網具、養殖設施或者從事有礙艦艇航行、錨泊安全的活動。第二節第44條規定:不得在港池、航道內游泳、釣魚、捕撈和養殖。第二節第34條規定:嚴禁地方船舶進入軍港水域觀光、游覽……
有法律法規做後盾,執行起來為何常遇『梗阻』?記者通過調查發現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國防觀念淡薄。軍港周邊個別群眾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正如一位搞養殖的漁民所言:『這麼好的避風港,光讓艦艇出入太浪費了,和平時期我們佔用一下,要是真打起仗來,我們撤走不就行了!』
——缺乏有效管理。港區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當地公安、國家安全、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漁政)、工商、林業、海洋等多個部門,僅靠部隊的力量遠遠不夠。
——執法力度不夠。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保持法律威嚴的必備前提。執法力度不夠,導致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防患未然的對策——
內引外聯主動作為
『面對嚴峻的安全形勢,等和靠不是辦法,想和做纔有出路。』這個支隊政委張平向記者介紹,『這兩年,我們通過內引外聯主動作為,對軍港安全管理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初步成效。』
支隊人大代表多次在駐地省、市人大會議上就加強軍港管理發出呼吁,督促地方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發揮作用。支隊定期聯合當地公安、漁政、港監、水產、海洋等部門,對軍港內游弋的民船和布設的漁網進行專項清理,緩解軍港航道不暢的問題。
為使軍港安全得到長期保證,支隊職能部門和駐地公安局建立合作機制,定期通報重要信息,共同解決威脅軍港安全的問題。去年,支隊職能部門11次派人走訪駐地公安、漁政、海洋等部門,駐地相關部門協助部隊處理了20餘起在軍港附近發生的違法活動。
『治標』的同時更要『治本』。支隊定期派出國防教育宣講員,向當地漁民宣講《國防法》、《軍事設施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發放部隊印制的宣傳手冊,增強群眾的法制觀念。
針對營區周圍漁民擅闖軍港碼頭的問題,支隊聘請兩位當地青年黨員擔任營區外圍治安員,由他們協助部隊進行營區周邊的巡視與檢查,勸說准備進入軍港的群眾馬上離開。
與此同時,支隊投資建成碼頭指揮監控系統,攝像頭遍布軍港各個角落,影像可實時傳輸並保存到監控室的電腦中,有效加強了軍港的安全管理。
采訪結束之際,支隊政治部主任劉正華希望通過本報呼吁:『國家利益重如山。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任重道遠,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軍事設施保護重要法規備忘錄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1990年12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若乾問題的通知》。
●2001年1月12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
●2001年1月12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施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年5月17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關於加強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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