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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區一網吧經營者為『省電』而采取私自拆改回撥電表計數盤的手段,在一年的時間內竊取電能87861千瓦時,價值金額人民幣68200餘元。經電力稽查人員報案後,該經營者雖主動向電力部門繳納電費並投案,但由於其行為性質惡劣,涉案金額較大,法院依然在兩審中判決其獲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原審河西區法院認定,被告人宋某系河西區一網吧的經營者。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宋某伙同在該網吧打工的郭某(已判刑),采取私自拆改回撥電表計數盤的手段,竊得電能87861千瓦時。後經電力稽查部門發現並報案,宋某繳納電費20萬元,並於2009年2月17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據郭某供述,他是2005年9月在朋友的介紹下來到該網吧工作的。後來老板宋某提出要他幫忙省電,於是就幫忙回撥了電表,在此過程中宋某幫助他『打下手』。過後,宋某給其好處費近萬元。而城南供電分公司的一位抄表員證實,2006年3月他在該網吧查電時,宋某、郭某均不讓他查。過後,郭某還給其『好處費』。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竊取國家電能,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宋某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代犯罪行為,應視為自首,可從輕處理。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一審後宋某不服,認為量刑過重而進行上訴。市二中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為,宋某盜竊電能價值68200餘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原審法院已經充分考慮了宋某具有自首以及積極退賠的事實,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無不當。據此,駁回宋某上訴請求,維持原判。(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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