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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 |
據正義網報道,『對道德有「瑕疵」的賣淫幼女,刑法也應一視同仁地予以保護,無論幼女是否自願、有無金錢給付,對於與其發生性行為的,應該一律按奸淫幼女罪處罰。』8日中午,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執委、中華女子學院女性學教授孫曉梅接受了記者專訪,她認為,在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100周年之際,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有特殊意義,有利於實現對所有女童的平等保護。
孫曉梅介紹,嫖宿幼女是指行為人在幼女主動、自願或者基於某種原因正在從事賣淫活動的情況下,明知賣淫者為幼女而進行嫖宿的行為。依據現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她認為,該罪的『刑罰畸輕』,因為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奸淫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論處,而強奸罪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刑罰偏輕,在孫曉梅看來,嫖宿幼女罪還有幾方面的嚴重欠缺:其一,嫖宿幼女罪對幼女年齡沒有設立底限,14周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幼女』的上限,這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10歲以下的無行為能力人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其二,該罪忽視了兒童賣淫活動中兒童『被利用』的一面,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將『兒童賣淫』定義為:『指在性活動中利用兒童以換取報酬或其他補償』的行為,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所確立的『兒童優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所有兒童賣淫活動中的兒童均被推定為『被利用』的,而『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刑法客觀上確認了其賣淫牟利的『自主性』;其三,該罪是對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視,嫖宿幼女罪意味著刑法對幼女的保護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將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區分——『良家幼女』和『賣淫幼女』,對奸淫『良家幼女』的行為仍按照強奸罪處罰,而對於奸淫『賣淫幼女』的行為,處罰力度與以往相比也大大降低。
孫曉梅呼吁,按照我國已簽署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刑法應該廢除此罪,對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行為的,無論幼女是否自願,無論有無金錢給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來定罪(按照現行刑法應定強奸罪),以確保刑法對幼女實行無歧視(差別)的保護。
『建議司法機關先出臺司法解釋,也建議最高立法機關對設立「嫖宿幼女罪」十多年來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調研、執法檢查。』孫曉梅期待,在未來涉及該罪名的修改或廢除時,能讓婦女兒童保護團體及其專家參與並充分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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