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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在家中突然暈倒後,家人將其緊急送往醫院救治。而在醫院中,醫生按『慣例』將老人送到數個科室進行檢查,而沒有進行更加及時、科學的治療。最終,老人在剛剛輸過液後猝死在醫院,家人隨即將醫院告上法庭。法庭在兩審審理中,均認為醫院雖有其困難之處,但在診治中確實存在過失,判決其賠付死者家人各項損失的50%。
2008年12月19日晚,六旬的邵某在家中突然暈倒,妻子發現後將其緊急送往河東區的一家三甲醫院救治。來到醫院後,醫生先後讓其在內科、外科、腦系科等3個科室進行檢查、處置。約6個小時後,邵某在輸液完畢走出病房時再次突然暈倒,經搶救無效後死亡。事件發生後,邵某的家人認為這是一起醫療事故,於是將醫院告上法庭,並申請法院委托一鑒定機構就醫院對邵某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2009年10月10日,接受委托的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法醫學鑒定意見書》,其中分析說明:結合死者入院時的表現和其心電圖,判斷引發其猝死的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由於老年人在癥狀、心電圖等方面的表現不典型,檢查、治療起來都有一定難度,故目前該病確有一定程度的漏、誤診。對於沒有胸疼,而以其他部位疼痛、不明原因的昏厥等此類臨床癥狀不典型為主要表現而就診的老年人,應警惕急性心肌梗死的可能。一旦發現異常,應及時、科學地治療。院方在對邵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如下過失:依據病人的病史、癥狀,結合心電圖改變,應診斷其病癥為『急性冠脈綜合征』,但院方未明確該診斷,未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治療;對疾病的風險告知不足。院方沒有及時明確地診斷和治療,與患者的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最終的鑒定意見為:院方存在過失,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系,醫療過失參與度為50%。
依據這份比較客觀的『意見書』,兩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醫療機構在實施醫療行為的過程中,因為醫療不當行為,過失造成患者死亡,應當依法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關於賠償數額,以法醫學鑒定意見書確定的醫療過失參與度為50%的比例,按全部額度的50%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規定,判決該醫院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40餘萬元的50%,並給予邵某的老母、妻子、兒子一定額度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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